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 条 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 3 条 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 设 备 安 全
第4 条 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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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条 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 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 7 条 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2003〕125 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 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第 8 条 路外企业自轮运转设备进入局管内营业线运行,除应具备铁道部签发的有效年检合格证外,还应具备过轨检查技术合格证;在局管内办理承运时,还应具备准运证。其运行安全的有关规定比照局内自轮运转设备办理。
第 9 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须安装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等三大件,其设备安全管理按《成都铁路局轨道车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行)》(成铁总工〔2005〕378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 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或机组)须配齐能起复该车(指运行、作业时单根轴或台车掉道时)的液压复轨器、起复索具、止轮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
第 11 条 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或里程进行大修。大修厂家必须具备铁道部或路局认可的大修资质许可证。
第三章 运 行 安 全
第12 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按列车办理,其运行办理严格按照《轨道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规则》、《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 条 自轮运转设备自运行时,三证必须齐全、有效;经年检未合格和未进行年检待报废的自轮运转设备一律禁止再上道运行;对已取得年检合格证但使用年限已超过10 年的重型轨道车及所有160 轨道车禁止单机运行,运行时必须联挂1 辆或多辆使用10 年以下状态良好的重型轨道车。
第14 条 自轮运转设备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况,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运行;值乘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并认真执行“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的呼唤应答制度和车机联控制度。
第15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在气候不良、了望不彻底的情况下运行时,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前灯行驶。
第16 条 自轮运转设备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该车安全操作规程上规定的数值;运行中,特别是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17 条 大型养路机械或大型养路机械与配合单位作业车成组自轮运行至区间作业时,其区间运行速度为:
1.当跨区间运行时,其运行速度不超过车辆构造速度和线路允许速度;
2.当进入封锁区间运行时:线路允许速度超过60km/h,其运行速度最高不能超过60km/h;当线路允许速度低于60km/h,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线路允许速度。
第18 条 大型养路机械及配合单位作业车进入区间作业,在区间解体后独自运行时,其续行间距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各作业车作业完毕联挂时应轻车挂重车,重车(组)不动,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300m 以上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不足300m 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为120m后,按“十、五、三”车制的规定执行。
第19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排查故障。
第20 条 自轮运转设备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迅速按规定做好通报、防溜、防护工作,同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险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继续动车。
第四章 作 业 安 全
第21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合格证。
第22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施工时须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配合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第23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分别按部、局各专业的安全作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24 条 自轮运转设备施工作业结束后,列车放行条件由自轮运转设备施工负责人和各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确认,达到放行条件后,方能开通。
第25 条 自轮运转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配合单位均应制定当自轮运转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对线路、接触网造成超限时的应急抢险预案,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运输畅通。
第26 条 自轮运转设备作业完毕到达安排的停留线后,自轮运转设备及附属车辆的防溜措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置好防溜设施后,要通知所在车站共同确认。未经车站同意,不得改变防溜措施,不得擅自改变停留位置。
第五章 其 他
第27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局相关专业的有关规章执行。
第28 条 本办法由成都铁路局工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