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货主自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6.1、为了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外来作业单位在港作业安全、规范船、货主自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6.2、船、货主如有自装卸作业计划,应提前将下列项目报于生产管理部调度:⑴所要装卸货物种类、数量;⑵船名、船舶规范、抵港日期;⑶《作业组织方案》、计划作业时间;⑷参加
作业人数、人员名单;⑸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及相关作业资质材料。
6.3、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首先与作业单位签订《委托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并按
协议规定审核作业单位下列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和安全员培训证书》、《安全规章制度》、《特种人员作业证》、《所用人员保险证》、《员工名单及身份证》,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6.4、生产管理部调度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旅顺西站调度室提报船舶靠泊计划,并向船东、
代理、货主做出如下提示:1)船东或代理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提报《24小时抵港报》;
2)作业船舶在没接到生产管理部调度明确指令前,不得擅自靠、离泊;3)作业船舶靠、离泊时由港方人员系解缆,其它人员不得靠近码头(站位应距码头前沿15米以外)
。
6.5、作业前: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核对参加作业人员人数、姓名、人员操作资质证,及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等。规定车辆走行路线,以防车辆交叉作业。检查作业人员劳保护具是否穿戴整齐,
向作业人员提出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等安全 管理要求。
要求作业单位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向旅顺海事处提出动用明火申请,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6.6、作业中: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专人全时跟踪作业过程,重点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作业行为;
检查作业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走行;
检查大件货物是否对码头及设施构成损坏。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作业,令其做出整改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