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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4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监控室职责

(1)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3)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监控负责人职责

(1)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3)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控人员职责

(1)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3)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3)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3)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 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监控职责分工

1、安全科

(1)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客运科

(1)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3)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机务科

(1)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gps监控运行流程

1、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 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 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 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 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 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 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 次给予罚款500元。

2、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 ,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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