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厂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
厂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目标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奖励的对象为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奖励资金也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购置必要用品。
第五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总额为两万元,由安全投入资金组成。每年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充,保持总额不变。
第六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的原则;
3、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两部分:
1、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规政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管理、市场准入关、从业资格关、车辆技术关、站场安全监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情况。
2、安全效果主要考核道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厂运输主管部门在12月下旬对年度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资料和自评结果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厂部;
2、厂成立评审组负责考核初评工作;
3、评审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查;
4、分管负责将考核审查意见提交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5、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全厂,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九条、厂部每年下达一次基础工作目标和安全效果目标的具体指标,并与各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基础工作分值为70分,安全效果分值为30分。
每年度按评分标准(另制)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综合评分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综合评分居全省前两位的为优秀;第三至第八位的为良好。
考核当年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次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行车事故,或三次每次亡3人以上的重大责任行车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厂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依据考核等次,对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奖惩:
1、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返还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返还其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
2、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00元的奖励;考核为良好的,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自评资料真实、结论准确。厂将加强检查监督,对隐瞒事故情况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厂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