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完好,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有效地预防车辆事故,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完成各项任务;减少车辆的损耗,节省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方针,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事故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条 公司负责车辆的购置、保险、调配、维护和年审(检)及车辆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为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经济损失,运输车辆必须及时参加车辆保险及续保。
第五条 为防止投保车辆索赔困难的情况发生,提高保险索赔率,在实施车辆投保时,由公司选择信誉度高、资金雄厚、能履行协议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驾驶员携带外,其余均由车队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七条 车辆、行驶证件、驾驶证件年审及年检必须按期审核。
第八条 机动车违反交通规责罚款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
第九条 车辆应由专任驾驶员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驾驶员应每日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车辆行前必须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车祸发生,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运输公司管理人员联络,车队管理人员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二条 加强车辆保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完成(即“一级保养”范围)。出车前,车辆驾驶人员一定要认真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第十四条 车辆及随车的各种证件、工具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车队管理人员,由车队管理人员根据故障情况确认是否进行维修。车辆确认需进行维修时由驾驶员填写汽车报修单,经运输公司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的,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进行应急维修的,应先电话报告车队管理人员,经同意后就近维修或排遣指定维修厂救急。返回后必须补填汽车报修单据或出具相关维修证明(如:维修发票、收据等),经车队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修理费用。
第十七条 车辆应修未修(维护、大修)而发生车辆损坏、车况恶化,危及安全运行或导致交通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着节约开支、降低消耗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维修和油料费用,油耗必须与实际行车的公里数相符,并实行单车月度考核制。
第十九条 新购车辆装饰或增加车内设备的,必须事先报公司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加车内设备的,不予报销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车辆报废必须严格按国家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严重损坏,不宜再使用的车辆也纳入报废范围。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