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公司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公司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公司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公司与矿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环保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香格里拉县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最终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结案。
4、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时间的规定要求:
(1)轻伤事故应在一个星期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在三十天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
(3)死亡事故在九十天内调查分析结束。
5、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
(3)事故类别
(4)事故经过
(5)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6)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7)事故发生现场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及条件
(8)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9)确定事故责任者
(10)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1、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500元,并同时按《迪庆有色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进行考核处罚。在结案前将处罚款项交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2、外包施工队一年轻伤人数超过五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1000元,一次性扣罚;
3、外包施工队在迪庆有色公司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矿务局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