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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防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查看人数:86

硫化氢防控管理办法

硫化氢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硫化氢中毒是指员工在公司勘探、开发、储运、销售、检维修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因吸入硫化氢引发的影响身体与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事件。

第三条 硫化氢防控工作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防控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冀东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和承包商单位。

第二章 建设阶段

第五条 依据开发部门提供的数据,含有硫化氢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论证、安全预评价和hazop分析,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分析内容,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结合实际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料。

第七条 在工艺设计过程中,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八条 在制定含硫油气井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进行明确提示,并提出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九条 防硫化氢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章 生产过程

第十条 施工作业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及相关硫化氢作业规程: 1.钻井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要求进行作业; 2.井下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要求进行作业; 3.测井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测井安全防护规范》要求进行作业; 4.油气站场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推荐方法》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变化时,应该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及时修订工艺指标、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对于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含硫化氢天然气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进出油等工况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四条 在对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除作业人员外,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五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等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第十七条 对储存和处理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三相分离器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除砂池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施工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二十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四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五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进入受限空间hse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防 护

第二十九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条 含硫化氢的装置区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生产作业现场应急物品配备规范》或《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涉及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六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件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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