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油脂供应和设备正常运转,同时降低油脂消耗,根据三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油脂的单位。
第二章 油脂供应
第一条 公司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下一个月的施工项目、使用的设备类型和数量制定出下一个月油脂消耗计划。油脂消耗计划应包括使用油脂的牌号、数量。油脂消耗计划编制完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交机运部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在每月20日前交供销部计划员。
第二条 供销部根据油脂计划和油脂库存情况,核定油脂采购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三条 因有大的检修、安装项目,用油量较大,超出月计划时,用油单位应提前五天编制补充计划报机运部和供销部。
第四条 供销部根据油脂采购计划,安排油脂的采购和库存。供销部各种常用油脂的库存量不得少于正常情况下15天的消耗量。
第五条 供销部每次采购的各种牌号的油脂必须有合格证。合格证应存档。
第六条 不同类型、牌号的油脂要分类存放。库存油脂的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的标志,并与所盛油脂的牌号、数量相符。
第七条 地面存放的油脂应放在室内或棚下,防止日晒雨淋。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0度,以保证油液有足够的流动性。
第八条 乳化油的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早生产的乳化油应先用,防止超期变质。凡超过贮存期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九条 油液是易燃品,贮存、运输应有防火设施和措施。
第三章 定 额
第一条 机运部每年根据各单位工作面设备情况下达油脂消耗计划,实行定额管理。
第二条 各单位月油脂消耗定额按《鑫铜公司年油脂消耗定额》分解确定,工作面设备有变化时可实行月度调整。
第四章 油脂的领取
第一条 油脂使用单位凭领料单,经机运部油脂审批员审批登记后到供销部领取。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不经审批擅自从供销部直接领取油脂,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生产急需除外)。对没有经机运部审批而发放的油脂,机运部不予进行结算。
第三条 各单位库存油脂的数量不得超过正常情况下10天的使用量。
第四条 除采煤队领取的乳化液外,其它单位不得整桶领取油脂。
第五条 按单项考核所用的油脂,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先由机运部油脂管理员根据设备情况和在用油脂情况审批,经机运部长签字后,到供销部领取。
第六条 各单位领料员应随时掌握本单位当月油脂消耗情况,本着保证使用、减少浪费的原则适量领取,防止油脂消耗量大起大落。当消耗超支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应查明超支的原因。
第七条 油脂审批员应随时掌握各单位油脂消耗情况,对消耗量接近定额的单位应及时给予提醒并控制发放量。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一条 井下存放的油脂要分类存放在一定地点,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的标志,并与所盛油脂的牌号、数量相符。
第二条 必须按机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油液品种注油(脂),一般不得代用或混用,只有同类油品并且添加剂相同时才能代用,且只能以优代劣。代用油(脂)必须经机运部同意。关键设备使用代用油必须经机电副总审批。
第三条 必须按机器说明书的注油表按时、按量注油,油量不能少也不能多。
第四条 使用的油液应定期检查,发现油液变质或达不到质量指标的油液必须及时更换。正常情况下,对新设备使用的齿轮油第一次加注后,使用十到十五天进行清洗更换;以后每使用三个月到六个月清洗更换一次。
第五条 不同油液必须使用各自的盛装容器,不得混用。盛油容器必须标有清晰的标记,防止搞混。
第六条 盛油容器必须严格密封,不得敞口,盛油前应将油口周围清理干净,防止杂物进入。
第七条 检查、补充或更换油脂打开加油盖前,应将加油盖周围的煤矸、灰尘及积水清扫干净,防止杂物、水进入。加油孔上方有淋水时,开盖前应用雨布进行遮挡。
第八条 备用及回收的液压元件和辅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尘措施。
第九条 加强设备检修,对渗油、漏油的部位要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设备因缺油损坏,同时降低消耗。
第十条 乳化液浓度要严格按要求配制, 2~3%。乳化液泵站有乳化液浓度自动配制器的,要坚持使用,每班至少检测三次乳化液的浓度。没有乳化液浓度自动配制器的,每次配完液后,都应检测一次浓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乳化液大量分油、皂析、变色、发臭或不乳化等异常现象,必须查明原因,更换新油。
第十二条 不同牌号的乳化油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在地面使用的乳化液要注意防冻问题。
第十四条 乳化液箱要定期清洗。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的润滑、油脂的使用要有记录。记录要齐全、完整,填写认真。
第十六条 机运部分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润滑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整改处理,到期没有落实整改的每条罚款50元。
第六章 旧油的回收
第一条 除乳化油、润滑脂等不能回收外,齿轮油、液压油、透平油等应按要求比例回收。齿轮油、液压油、透平油按60%回收,其它油液按40%回收。对机一队、机二队、运输队大型设备换油列入单项计划的各种油脂回收率应达到80%。
第二条 各单位回收的旧油应分类盛装,不得混装。
第三条 回收升井的设备,设备内的旧油由设备原使用单位回收。
第四条 回收的旧油应交到指定地点。旧油回收人员称量后分类盛装,并出据证明。交油单位凭证明到油脂审批员处进行登记。否则机运部分管人员不予批新油。
第七章 考 核
第一条 根据各单位消耗定额和实际消耗量进行考核。把节超结果报企管科进行考核。
第二条 旧油回收量超、欠部分按新油价格的50%进行奖罚。奖罚金额计入当月消耗统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