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改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车改保留车辆严格执行标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1】
烟车改办〔2022〕6号
关于车改保留车辆严格执行标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车改办、市级各参改部门:
根据中央、省及我市车改文件精神以及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车改后保留车辆继续实行标识化管理制度。除有保密要求等特殊用途工作用车外,其他保留公务用车全部实行标识化管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非执法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接待调研用车在车辆后挡风玻璃右下角处粘贴公务用车标识。
烟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烟台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章)
2023年6月29日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通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角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产厉打击。
2.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人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人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人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3.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