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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0

某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某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安全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安全、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四防”安全、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专项执法、执罚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通告责任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办法执罚,罚款上交指挥部,作为购买安全器材和表彰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若干人。身着安全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安全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

第五条交通疏导安全员,应选择有一定素质、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积极热情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

第七条施工路段必须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缓行;危险标志;60公里限速标志;40公里限速标志;20公里限速标志;交叉道口标志;标志桶)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安全。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任何施工单位不准随意开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安全为原则,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

第九条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如发生因施工单位任意停放施工车辆、堆积建筑材料设备、保洁不及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的人员、内部车辆及施工车辆,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交通法规操作运行。不得危及社会车辆正常行驶,确保安全畅通。如发生各类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路面施工人员,一律着施工标志服或标志帽,按要求作业,严禁各类人员骑自行车、摩托车、畜力车上路作业。

第十二条对桥涵施工的单位,不得在行车路面上堆放施工用机械、物品,妨碍行车安全。空中作业必须设置可夜视的限高标志、限宽标志。桥涵两侧各设红色有效的警示灯。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此办法下发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于1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如事故安全隐患轻微、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在工程管理检查评比时扣分。如发生重大、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根据地方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将取消有关施工单位参加评比资格及年度安全生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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