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检修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公司现场检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维护部所属各专业班组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分包单位。
三、引用文件
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岗位职责
1、设备专责人负责日常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配合维保人员进行起重机械的消缺和检修工作,负责检修后的试运和验收工作。
2、起重机操作人员负责起重机的使用,报修和试运工作。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的使用监督检查和起重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外联系报检工作,负责外委检修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管理内容及要求
1、一般规定
(1)起重机械设备应性能良好,不允许出现带病工作。
(2)必须取得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
(3)操作人员懂得机械性能,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5)起重机械设备所用的钢丝绳和吊具要认真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6)指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指挥,发现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指挥作业。
(7)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交换方向。
(8)注意保养机械设备,经常进行检查。
(9)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司索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均应立即执行。
(10)起重作业时严禁超载。
2、操作人员的管理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维护部部提出,会同安生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由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北京市丰台劳动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凭市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收回操作证,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4)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技处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十不吊”。
1)超负荷或外拉斜拽工件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体不吊。
5)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6)高压电线下不吊,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8)带棱角,缺口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吊。
9)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10)工作现场超过6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3、设备管理
(1)必须加强机重机械安全管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按“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处对每台设备都应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资料。
(2)起重机械及吊、索具应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3)起重机应防护装置齐全,良好,信号装置正常,电铃、音响清晰,色标,信号灯明亮,安全标志,限载吨位醒目。
(4)起重设备及吊、索具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起重设备。
(5)起重设备的外维,由维护部统一委托具有维修起重设备的公司进行检修,具体规定如下:
1)维修起重设备的公司(简称乙方)须指派具有检修起重设备资格的人员,并遵守京丰公司(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京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乙方工作人员在检修工作中必须接受甲方负责人的管理,在检修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不整改的甲方负责人可以要求停工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3)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定期(每月一次)对甲方的所有起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项目按照《京丰电力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填写,检查报告见附页1。
4)乙方在检查甲方的起重设备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设备专责人或维护部安全专工,并制定检修方案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甲方的起重设备在使用中若发生损坏,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消缺或提供技术支持。
6)甲方委托乙方维修后的设备必须保证起重设备使用良好,在半年内不应出现大的损坏。
7)乙方在维修甲方的起重设备时应提供合格的优质零部件,在检修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双方认可后签字。验收单见附件2。
8)甲方的起重设备的年检,由乙方负责联系特种设备技监局进行年检工作,报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和违章作业及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维护部
200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