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管理规定办法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办理所需资料:
1、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一式四份;
(4)加盖公章的遗失情况书面材料;
(5)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6)《发票领购簿》。
2、丢失、被盗发票领购簿的缴销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加盖公章的遗失情况书面材料;
(3)填写完整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对需在新闻媒体声明的,纳税人须在《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声明词)。
(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
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三)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
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按下列要求操作:“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