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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5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公司营运车辆的管理者、经营者、司乘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营运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一、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佩戴公司核发的内部准驾证,无内部准驾证驾车的,公司按违规条款处罚。

二、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明、礼貌行车,确保运行安全。

三、车辆的证、照、牌必须随车保管,并按规定的要求悬挂。

四、车辆必须按统一规定,喷门牌和其它标识,未经公司批准,不准张贴广告。 五、车辆必须车身整洁,车厢卫生,玻璃明净,座套干净,随车备有垃圾桶。

六、营运车辆必须灯光齐全,制动转向性能良好,保持正常车况,严禁病车上路营运。 七、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发班、收班,不得迟到、早退、误班。

八、营运车辆必须按核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越线行驶,不准中途调头,不准长线短跑,短线长跑,不准违章干扰其它车辆正常营运。

九、营运车辆不得自制线路牌和站点牌。

十、车辆到达各站点应停稳后上下旅客,起步前必须关好车门,确保乘客安全。 十一、未经公司批准,不准包车出租。 十二、在运行中严禁争抢客源、打架斗殴。

十三、服从交警、运管、公司稽查队的检查及违章处理。

十四、公共汽车在城区范围内,不准乱停乱靠,不准在候车亭久停等客。

第三章 营运车辆的维修管理规定

一、营运车辆按公司规定的二级维护时间进厂进行维修。

二、二级维护工序必须按二级维护工单进行,多道工序完毕后,由承修人签字,由送修人验收合格后签字。

三、二级维护完工后,由厂检验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在规定的二级维护运行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由修理厂返工修理。 五、二级维护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六、二级维护费用的结算,在营运车辆预交的二级维护工时费中抵扣,多退少补。 七、营运车辆在运行中发生故障,修理厂应及时派人修理,确保正常营运。 八、二级维护的送检,维修办签章由公司派专人办理。

九、超过规定的时间未进厂进行二级维护,公司车队将强制送修,并可进行处罚。 十、营运车辆在公司修理厂以外的厂家二级维护,公司不予认可。

十一、乙方每月预交100元二级维护工时费,每季度末结算一次。本季度未按规定进厂维护,工时费作季度结转,由甲方收作其它收入入账。

十二、年度维修减免上交额度,修理厂签字后方可下达减免计划。

第四章 营运车辆加油的管理规定

一、营运车辆应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如发现在定点加油站以外的加油站加油,公司车队将进行处罚。

二、经营者到公司领用油票,加油后,在油票上签字,并要加油员填写当日油价和数量。 三、油票上的车号应和车辆号码相同才能加油,挪用无效。 四、为保证资金周转,每车交贰仟元周转金,月末结算。

五、发现油料质量、数量有问题、加油站服务态度不好的,应及时向公司举报。 六、在同公司结算时,优惠于当日加油站挂牌价。

七、为确保车辆安全,公共汽车晚上一律不准加油,尽量做到油箱极少储油。

八、公共汽车核定每月单车用油数量,无特殊情况未加完核定油量的,将按2元/公升进行处罚。

九、具体执行时间和办法,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五章 营运车辆交通肇事处理规定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司车队和交警队报警,同时,抓紧将伤者送往公司定点医院(人民医院)抢救。

二、公司其它车辆应无条件的协助事故处理,维护现场,抢送伤者,保护司乘人员。

三、公司车队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同时给保险公司报警,并同交警队一道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勘探,抢救伤员,施救车辆,进行拍照摄相,为责任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四、肇事车辆的经营业主和司机应主动配合公司搞好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工作。

五、车辆受损修复应按保险公司的程序,双方共同定损,修理厂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修复车辆,不得拖延。

六、交通事故需用金额较大时,公司应视情况进行调处、担保,保证车辆不中断营运。

七、交警队结案,保险公司及车辆损失险理赔结案由公司车队统一办理,经营业主如有异议,应在接到理赔结案书后15天内向公司提出,公司应重新审定结案。

八、公司报警电话:5327110、(手机24小时开通)。人民医院急救电话:5323011。 九、接到报警后,车队应作出登记,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如未及时出警或电话无人接听,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凡公司聘任的驾驶员,必须同公司签定聘用合同,并交纳保证金,考核合格办理准驾证后方可驾车运行。

二、聘任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服从公司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色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

三、驾驶员必须取得运管部门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每年按时年审并合格。 四、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行驶,不准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的人驾驶。

五、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保证驾驶室和车身卫生,车况正常,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禁病车运行。

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礼貌待人,不准同乘客争吵和使用不文明言语。公共汽车驾驶员正确使用报站器。

八、违章的处罚和交通事故的处罚及调处费由司机承担。

九、行车必须有详细路单,不准同乘务员一起私分票款,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十、累计违反公司制度三次受到处罚,扣分达到50分者,或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吊销内部准驾证。

十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负主要责任者,吊销内部准驾证。

十二、违反《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扣分达30分者,吊销内部准驾证。

十三、在运行中必须主动、积极地接受公司稽查队的检查和处理。

第七章 营运车辆乘务员管理规定

一、凡公司聘用的乘务员,必须同公司签定聘用合同,并经公司考核、考试合格,交纳合同保证金后方可录用。

二、乘务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遵纪守法,带证上岗,统一服装,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三、按时上下班,打扫车厢卫生,经常清洗车辆玻璃,告诫乘客将垃圾扔进垃圾桶,不要扔出车外,帮助老弱病残者上下车。

四、车辆起步,必须关好车门,车辆未停稳不准打开车门上下乘客。 五、不准贪票款,不准同司机合伙贪票款,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六、必须积极、主动地接受公司稽查队的检查和处理。

七、不准和乘客争吵,不准欺骗乘客。乘客遗失物品要及时上交公司;未安装报站器的车辆,要能用普通话及时报站。

第八章 公交车线路运行管理规定

一、线路规定:

1、汽车东站至楚江汽车站属专线车,公司统一管理调运,由组长统一安排运行。

2、三江口至红土坡、楚江汽车站至汽车南站(火车南站)两路车每星期一轮班。楚江汽车站至汽车南站发车时间必须见车发车,三江口至红土坡发车时间每5―7分钟一趟。

3、⑤路车磷肥厂至夹山:平均8―10分钟一趟。 4、⑥路车磷肥厂至易家渡:平均8―10分钟一趟。 5、经营其它线路的车辆参照以上执行。 二、运行规定:

1、各条线路运行时间为:冬季首班车发出时间为早上6点,末班车为晚上6:30分;夏季首班车为早上5:30分,末班车为下午7点,首班从始发站发出,末班车从终点站发出(老县城区为始发站)。

2、任何时间,各条线路不得越线行驶。

3、家住在其它线路范围,出班和收班不得收揽乘客。 4、始发站第一趟发出后,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间距发车。

5、驾驶员必须每个站点填好路单,乘务员每个站点必须报告驾驶员收入情况。乘务员每个站点必须将票款投入票箱。公司稽查队在稽查过程中或收班开箱时,驾驶员和乘务员路单同票箱票款应相符。如不符,由公司车队调查后处理。

6、当天收入由该组组长统一开箱分配,严格履行日营运收入签收制度。 7、环城车必须见车发车,每趟车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5分钟。

8、稽查队在稽查中,发现乘务员票款与驾驶员路单不符,公司将予以收缴,发现司乘人员有贪问题,将从严处理。

9、调整线路、变更线路走向、增加班次、改进管理方式以公司文件通知为准。

第九章 客运车辆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规定

一、客运车辆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实行记分制。一个考核年度内总分为5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表。

二、客运车辆信誉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aa、a级和b级表示。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记分10以下为aaa级;累积记分10分(含)至30分为aa级;累积记分30分(含)至50分的为a级;累积记分满50分的为b级。

三、对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30分以上的营运客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运10天进行整改,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四、对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营运客车,在经营期限届满后,许可机关对原经营者一律不予续期。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二)发生特大服务质量事故; (三)长期不规范经营;

(四)经营期内有一年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为a级。

注:本表均以车次为单位记分

第十章 车辆运行稽查及违章处理规定

一、公司车队稽查人员上路进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佩戴公司核发的检查证,未佩戴证件的,司乘人员可拒绝检查。

二、稽查人员必须文明礼貌,行为规范,不得向司乘人员敲诈勒索,司乘人员不得请吃请喝贿赂稽查队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四、在处理违章时,稽查科应按处理程序进行笔录、下达处罚决定通知、开出罚款收据,严禁罚款不开票。

五、稽查科处理违章时,不得低于违章处理规定的最低标准。稽查科长享有减免罚款50%的权利,主管副总经理享有50%的减免权,但扣分不得减扣。

六、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可在5日内书面向公司申诉,公司必须在5日内进行裁决,公司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一章 车辆、证、照、牌年度检审规定

一、车辆按车辆入户月份年检,年检到期前到公司领取有关资料,由承包经营人进行年检。 二、车辆每月20日前到公司安稽科进行月检,签注行车日志。

三、经营业主必须按运管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期进行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四、内部准驾证每年12月10――30日进行审验。 五、乘务员证每年12月10――30日进行审验。

六、在公司从业的驾驶员办理春运准驾证和春运证时,先由公司安全稽查科进行初审,组织学习培训,然后到交警队办证。

第十二章 业务往来和财务结算规定

一、营运车辆实行单车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营运车辆同公司进行财务往来结算,必须由合同签定人持结算卡同公司进行,否则,公司不予受理。

三、营运车辆的合同签定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同公司进行财务和业务的往来结算。

四、同公司财务结算时,乙方在营运收入中自行开支的部分应按核定指标凭发票同甲方结算,司乘人员工资及补助由甲方造表、乙方签字,否则,不予办理,甲方收取乙方的上交营收部分,应出具财务收据。

五、营运车辆未按时进行财务结算,应按合同约定收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减免权,运务可减免30――50%。

六、因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延期上交费用,由合同签定人在本月30日以前上报公司,以公司批复为准。

七、结算卡每年12月25――30日审核换发。

第十三章 附 则

一、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三和交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规定》应不断完善,补充条款同本《规定》可一并实施。 三、本《规定》自****年**月**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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