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港职业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技项目,尤其是各类高层次的基金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是衡量学院自身科学研究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类纵向科技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进行科学研究。
第三条 凡我院教师申请与承担纵向科技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研督导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贵港职业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资格晋升、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以及系、部、中心等各部门(单位)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结题后延续过程的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督导处、项目承担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纵向科技项目来源与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技项目是:
(一)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西区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项目。
(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其他各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三)贵港职业学院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申报人必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及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学术信息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工作基础确定研究选题,研究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力求做到论证有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最终预期成果表述清楚、文字通顺。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预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申请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项目,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尽可能有企业参与。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应按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报科研督导处,由科研督导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责任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在科研督导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部门(单位)合作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以及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二)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以公平合理、按劳分配为原则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等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三)对项目试验(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学院实习实训中心和教务处有关试验基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四)按规定、按时间向学院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五)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六)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的权益。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生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消资助处理。承担部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主持人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或失去研究价值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撤消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无故中止或拖延项目完成者,科研产业处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在二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计划)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报告等各类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研督导处汇总上报。无故不交或不按时报送以上报告而影响整个学院科研工作的,学院视其影响面的大小、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对项目负责人做出处理,并追究该项目承担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者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向科研督导处提交结题的相关材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课题评议,申请专利或报奖。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以往制定的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