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内容。包括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外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借)款以及其它专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所有基建工程(包括绿化、操场、围墙、装饰、修缮、管道及房建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建立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基建管理工作。下设学院基建办公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事务,具体职责: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用工作;负责做好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筹措基建资金;负责按合同规定做好工程款的分期拨付预审工作;负责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负责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申报。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校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量力而行,分期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学校办学基础设施。根据学院的发展实际情况,每年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的研究,经院党委集体讨论,报市发改委立项,经批复后再实施。
第五条 基建项目设计管理。
一、学院工程设计,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符合总体规划设计理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建筑设计标准,遵守建筑设计的规定把好设计关。
二、单体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勘察及施工图纸设计,要引进竞争机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项设计费达到或超过政府集中采购定额标准的,要委托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单项设计费在1万元以下的,可委托信誉好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但必须编制二个以上方案,由学院基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择优选取建筑方案。
第六条 基建工程监理。建设项目(包括附属工程、装饰工程)由学院基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费预算超出市采购中心规定限额的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单位是代表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学院基建办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特别是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
一、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二、按照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单项合同概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凡投资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及单项合同概算价在1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及1万元以下的服务性项目,由学院基建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招投标。根据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可采用议标、邀请招标等形式。
三、未经招投标的任何项目不得施工,依法中标的建筑承包商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
四、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学院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含中标单位的投资让利)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及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学院应派出专职基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做好日记。着重把好“六关”:
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
学院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要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基建办二人以上(或集体讨论),会同监理人员审核签字报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生效。学院基建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并参加开工放样,中间、主体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暂定价的确定。暂定价材料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作为暂定综合价或暂定单价进入工程预算的有关材料。其价格确定程序:
一、招标文件已明确由学院经市场调查确定品牌、型号、价格、供应商的,基建办整理有关材料报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审定;
二、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提出品牌、型号、价格,基建办经市场调查核实,最后报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消除随意提高标准,加强预算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报学院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定。未经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办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到房管、土地产权登记部门领取“两证”,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和移交档案资料,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院对该工程也不能进行竣工决算。
二、学院基建办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牵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各种基建管理中购买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要移交给学院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和处理。
三、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学院基建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基建办和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经中介机构结算后,报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
一、财务室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院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核算工作。财务室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各种基建报表。基建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二、支付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把款项拨付到施工单位(合同帐号),不得拨付给项目经理个人。项目未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前,工程款不得全额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造价经财政或审计部门核准后,应预留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三、预付工程款要按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拨付。每笔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先按规定程序填写计量清单,由监理总工程师和学院指派专职基建管理人员核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人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根据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学院基建项目(包括附属工程、修缮项目和装饰工程),从项目预算到结算一律提交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未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不得结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必须经审计后,才能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的廉政建设。学院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基建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基建人员有权按《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行使职权,学院教职工对违反有关基建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院纪检监察室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学院所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学院基建办须将基建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施工监督日记、工程结算书、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或结论、房屋产权证等有关基建管理资料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和学院档案室归档,纳入学院案室管理。
第十六条 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因管理有方,基建项目质量优异或有效节约基建经费的,给予有关人员适当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故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相符的,应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