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加强事故防范,企业首先要加强炸药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本质安全基础。
第3条 加强事故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和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抓好安全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4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安全保障和投入。矿长和分管领导是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必须落实各项措施,抓好安全全面管理。库管、警卫和安全员等工作人员是炸药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操作规程和本制度,做好各项工作。
第5条 炸药库所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国家《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制度和纪律,本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时,应立即规劝和制止。
第6条 本制度由涉爆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贯彻实施。
第二章 库房建设与储存管理
第7条 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按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专用库房,并安装全部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8条 爆破器材必须入库储存,按规定和安全要求存于专用库房内,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职库管员管理和监护,由警卫人员昼夜看守。
第9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储存,并保持安全距离。一次库存量不得超过储存许可证允许的容量和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10条 炸药堆高不准超过5箱,每堆宽不准超过3箱。不同型号的药必须分别堆放。库房内每堆应有标志牌:标明数量、规格及进库时间、生产厂家等。堆间距离不得小于1.3米,离墙距离不得小于0.5米,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并堆放整齐、稳固。
第11条 雷管堆高不准超过5箱。不同型号的物品,必须区别型号分别堆放,并用标牌写明型号和数量、进库日期、生产厂家。
第12条 爆破器材必须做到先进先出,收、发必须按正规手续及时签字、记帐,做到日清、旬结,帐目清楚。账、卡、物相符,矿主管部门每月必须核实一次。
第13条 库房和发药点都要配置温度计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库房内要每天开窗通风,通风时间一般不少于5~6小时,发现温湿度超过安全允许范围,应及时调节或报告。
第14条 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和雷管库。库区禁止一切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发现事故隐患或预兆,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和处理。
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爆炸材料进行加工作业。
第15条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帐实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矿安保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追查、破案或清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16条 库内严禁老鼠、虫、鸟等动物出现,若发现及时采取措施灭鼠、灭虫和驱赶。
第17条 库管人员不准在工作岗位上做私活、睡觉,必须严守岗位职责。
第三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18条 爆炸物品是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要危险源和重点管理对象。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储存、发放等业务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或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事故。因此,必须加强涉爆作业环境安全操作管理。
一、装卸作业管理
1、装卸爆炸物品必须由有经验和细心的人员进行。提取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检查包装(封皮、印章)是否完好,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认真核对数量、品种、型号及有效期。
2、装卸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3、装卸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或其它有效装置。
4、装卸爆炸物品,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操作时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抛掷、脚踩、翻滚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爆炸物品。
5、运输装车不得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必须堆码整齐总装车高度不得超过1.5m,并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或吊钩;分层装爆炸材料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装上一层。
6、来源不清或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禁止装车和入库,如果包装物破损,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
7、装卸作业应在白天进行,押运员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8、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作业。
9、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二、运输作业管理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用专业车辆和设备运输,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等车辆运输爆炸材料。
2、爆破器材必须分装分运,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运,严禁炸药和雷管同车运输,严禁超载、超高运输。库区装车运输时,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两层。
3、向工地运送爆破器材时,运输前押运员要仔细检查装车情况,确保装车科学规范,爆炸品层间和空间有棉毯或防静电软质物品填塞、松紧适度、稳固可靠,雷管箱无侧放、立放和摩擦、撞击现象。
4、在库区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盖蓬布或安全网,中途严禁在公共场所和人群众多的地方停留。其他地点必须停留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
5、爆炸品运输时,运输车箱上必须有“危险”字样的红色标志,并备灭火器材。必须夜间运输时,行车须亮红色标志灯。
6、爆破器材运到目的地后交接双方必须立即办清交接手续(签字、盖章)。若发现数量、品种或型号不符、损坏、变质等,必须立即报告矿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查处。
7、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8、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三、爆炸品发放、领退作业管理
1、爆破器材发放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库管员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和使用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爆破员执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执行上述操作。
2、发放炸药必须在设置的专用套间发放;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防静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平台上进行。
3、执行发放、领退爆炸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禁止一切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库房。
4、发放爆炸品的库管员不准撤离职守,不准请人代发,不准带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
5、在发放过程中搬运火工品时要轻拿轻放。发放雷管要使用专用发放平台,并将发放的雷管放入棉毯上,严防雷管掉落地上和硬板面受到撞击。抽取雷管时用力要轻,不得挤压。
6、领发爆破器材,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安全条件:
(1)爆炸物品领料单必须经矿分管领导审查审批同意;
(2)运送必须由持证押运员亲自押运且运输安全措施和工具符合要求;
(3)领取爆炸材料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并履行领发手续,填写“双向查验”记录;
(4)实际所需材料品种和数量与领料单相符;
(5)爆炸材料无过期、失效、变质等情况。
7、坚持退库制度。凡是当班或当天未用完的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必须及时安全退回库房存放,并履行退库手续,严禁将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存放于工地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四、爆炸材料押运作业管理
1、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专人运输,不同性能、不同种类的爆炸材料必须分装分运,并进行密封上锁后木箱装运,严禁混装混运或随意装运。
2、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持证上岗的押运员和护送人员监护运送。领取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往工地,不得在中途逗留或中途拆卸运输箱。
3、装箱运输前,运送人员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后方可装箱运送。装卸爆炸材料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粗鲁和莽撞行为。
4、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地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押运员监护下的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运送。
5、运送爆炸材料时,押运和运输所有人员,必须遵守规定,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履行职责,运送中如出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五、雷管编码作业管理
1、编码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和持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编码机工作台必须铺设防静电胶板,工作室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3、编码机应安装在胶木板上,防护板安在操作员和编码机之间,必须有效的保护操作员。
4、操作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操作。
5、操作室内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工作台应配安全箱,工作台放的雷管不得超过20发。
6、编码机调试时应用空壳雷管,不允许带故障作业。
7、雷管搓码时只许一次,严禁重复搓码。
8、搓码时出现雷管变形应立即停止搓码,重新调试。
9、搓码时绝不允许将铜雷管和纸制雷管同时搓码。
10、对搓码机要定期进行保养、检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四章 流向管理
第19条 入库管理
一、爆炸物品入库前要严格检查验收,品种、数量和规格应与有关证件凭证或单据相符,清点核对后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二、物品入库经清点验收后,须按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堆垛,设立卡片式的进出台帐。
三、入库要坚持“四不入”:即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的不入库;爆炸物品品种、数量不清、不符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四、爆炸物品每次入库后,库管员应及时填写账目,盘点库存,切实搞好入库编码管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清楚准确。
五、抓好入库安全监督。产品进入库区前,安全员、库管员要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入库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只有在保证安全可靠后,才允许进入库区,同时值班室要对运输车辆入库进行登记。
第20条 出库管理
一、对出库的民爆器材,需交验办理了如下手续,才能发放出库:
1、领料单上的品名、数量、规格、使用地点经查验无误;
2、领发爆炸物品的安全条件、审批手续等经查验符合规定和要求;
3、所发实物与领料单经再次核对完全相符;
4、填制了出门证。
二、爆炸物品出库后,库管员必须及时填写账目,盘点库存,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和上报。
三、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坚持原则,做到“五坚持,五不发”:
1、坚持爆炸物品领发审批制度,未经矿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和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的不发;
2、坚持出库安全押运制度,无押运人员押运和运输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发;
3、坚持爆炸物品双向查验和专人领取制度,无爆破员亲自领取和未填写“双向查验”记录的不发;
4、坚持出库审核制度,所需品种、数量与领料单不符的不发;
5、坚持发货查验制度,确认爆炸物品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不发。
第21条 使用管理
一、爆炸物品的使用落实爆破员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并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爆炸物品必须按法规规定使用,本矿爆炸物品除专项用于采掘爆破外,其他场所无权动用爆炸材料,严禁任何理由转借、转卖、转送、私拿、私用爆破器材。
三、包装材料必须建立使用日志,爆破员每天应在日志上详细记录雷管、炸药使用数量和编码使用情况,确保准确无误。安全员每天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爆炸材料使用日志,主管领导应按时审核签字。
第22条 退库管理
凡是当班或当天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清点退库,并履行退库手续,做好记录,建好账目。严禁将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存放于工地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第五章 定员定量与劳动防护
第23条 炸药库是重大危险场所,为降低危险指数,提高安全防范标准,日常管理中应严格执行下列定员定量标准和规定:
一、各库房的爆炸物品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最大存量。
本库区内,炸药库的设计存量为:3吨;雷管库的存量为:10000发。
二、在各库房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数量。
本库区内,炸药库定员为:2人;雷管库定员为:2人。
三、在各个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标识牌,标示牌的内容包括:爆炸物品名称、危险等级、危险特性及定员、定量数。
四、进入危险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示牌上的内容后,方可持相关证件或审批手续申请进入。
五、库房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的存放应按规定的堆放标准执行。
六、入库正常人数不能超过5人,如果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库人数时,要向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后方可入库。
七、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或检查工作,一次入库人数应控制在8人以内,并有本矿安全管理人员引导。
八、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第24条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是炸药库工作人员在各个涉爆业务操作中,加强安全防护和健康保护,预防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手段,企业和涉爆操作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
一、企业必须根据炸药库涉爆各工种、工序、危险程度等情况,制定配发防护用品标准、种类、数量的计划,并形成制度进行落实。进入库房和在库区工作的人员主要应配发防静电工作服、工资帽、手套、鞋袜以及放毒口罩、面具等。其他防护用品可按不同工种确定。
二、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保障站,并定时、定点、定量足额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在购买、入库、保管、发放、更换、报废等方面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入库验收和使用前的检查,确保防护用品使用性能和安全功效。
四、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改装、变卖、损坏防护用品或不佩戴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视情节应严厉惩处。
五、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后,企业应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和防护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报废用品应及时更换。
六、劳动防护用品进库要严格履行入库手续,认真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工作。
七、员工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对在使用期间内已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申请补领或更换。产顺利进行。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检测、维护
第25条 炸药库必须按安全国家规定安装下列安全防护设施:
一、库区炸药、雷管库等建筑物旁必须安装防雷击设施(避雷针)。
二、库房所有金属结构必须安装接地装置。
三、雷管库门口必须安装人体静电释放金属棒。
四、库区必须安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防入侵报警系统。
第26条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功能检测和维护:
一、库区防雷击设施(避雷针),每年雨季前至少检测1次,并根据检测情况做好维护或检修工作。
二、库房金属结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检查连接,接地功效每年至少检测2次。
三、雷管库门口安装的人体静电释放金属棒,每年至少检测2次。
四、远程监控装置必须在使用中经常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维修。
五、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测定。
第七章 变质材料销毁与处理
第27条 爆炸材料出现过期、变质、失效或有缺陷后,必须及时清理出库进行销毁。
第28条 销毁炸药、雷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毁前要将要销毁的炸材登记造册,注明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雷管注册编号等,并写出销毁申请和销毁方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采取专业措施销毁。销毁手续必须上报备案。
二、销毁爆破器材必须由供销、保卫、安全等部门派人组成销毁小组,制订销毁安全措施,聘请公安消防机关专业人员现场指导。销毁地点必须选择在一定距离的无人区域。
三、销毁炸药采用溶解法;销毁雷管采用爆炸销毁法。销毁前应对销毁的炸材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销毁安全距离不小于200米,销毁现场四周和各要道必须设安全警戒岗,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销毁现场。销毁人员必须利用天然屏障保证安全。只有在确认绝对完全时,才允许用爆炸销毁法。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 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四、对销毁后的现场必须严格复查,如发现有未销毁完的爆破器材,必须采取新的安全措施重新销毁。
第八章 防火与安全警卫
第29条 爆破器材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通讯设备,切实强化防火基础保障能力。
一、炸药、雷管两库应分别在室外配置不少于6具的干粉灭火器,并做到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二、库区中心地带应设立消防砂箱(池)、储量不低于5吨,并配备铁锹、撮箕等消防工具。
三、库区中心应建设不小于15立方的消防水池、并安装消防泵,配备高压水带和水枪,随时保持应急功能。
四、值班室应安装通讯电话两部(座机、手机各一部),并保持畅通。
第30条 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安静,库房周围3~5米(坎3米平地5米)内不得有庄稼、杂草、杂物,经常保持水沟畅通、地面整洁,围墙内外一律不准堆放柴禾和其他易燃物品。
第31条 库区电气设备、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源线必须用电缆并配置保护胶管,且安装必须规范稳固,严防漏电和失爆。
第32条 库区禁止一切火源、火种,进入库区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化纤衣物和手机。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库区,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第33条 库区原则上禁止动火作业,如果必须动火作业时,动火前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前做好各种预防工作。动火期间,必须安排专业人员监护作业,同时落实全部安全措施。动火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做好一切善后工作。
第34条 库区防雷击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测,搞好维护,确保使用功能。
第35条 企业应每年安排1~2次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活动,切实从提高消防技能和火灾防范能力上抓好工作。
第36条 库区必须加强防火检查和安全警卫工作。
一、库房必须建设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门警卫人员、警卫犬和远程监控设备,切实搞好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四防”工作。
二、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品质好、综合素质高、作风严谨,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三、库房必须坚持24小时监控和守护制度。大型警卫犬不得少于2只,且夜间要处于巡游状态;警卫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要坚持每一小时在库区巡逻检查一次;远程监控视频和防入侵报警系统必须24小时开启,并安排专人值班。
四、库区警卫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安全检查,搞好事故防范,发现问题或事故必须及时按预案进行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要立即上报并做好应急工作,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巡逻巡查必须做好记录。
五、加强外来人员监控。凡来库区检查、参观、学习的任何人员,警卫值班都要严密监控其行为,并严格检查入库证件和手续,发现来人有违规或异常举动时,要立即规劝和制止;发现破坏或恶意行为时,要依法进行坚决打击,并扭送公安机关。
六、加强出入库监控。凡出入库的任何爆炸物品,警卫值班都要配合库管员进行严密监控,数量、规格与提货单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及时处理。
七、加强节日和特殊时期警卫工作。凡是节日、汛期、严寒等时期,库房保卫工作必须由主管领导亲自带队实施,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并加强安全部署和工作管理,成立专门班子加强安全巡逻巡查,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八、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炸药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炸药库全面安全。
九、库区安全保卫工作由安保科主管和负责。安全警卫人员由公司培训和安排。
第九章 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第37条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是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防范能力的有效措施,企业各级领导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投入。
第38条 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注重实效,保证通过教育培训能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达到掌握安全知识,熟悉法规制度、熟练操作规程的效果。炸药库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档案有效保存期三年。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能在炸药库上岗作业。
第39条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生产人防保障能力的关键措施,企业每年都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各岗位人员和职工培训的目标、形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40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和重点:
一、安全教育应当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周、月)、班前会、板报、标语、录像、网络等对涉爆相关人员经常性开展。
二、安全培训应当采取岗位在岗培训和定期送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送培主要送往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设立的培训学校进行专业培训。
三、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内容应涉及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劳动保护、安全操作技术、企业规章制度、库区危险部位和事故案例等。
第41条 下列人员应当进行下列专业培训:
一、主要负责人和炸药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专业培训;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专业培训;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能力培训等。
二、炸药库业务工作人员专业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培训;
2、职业技能、安全操作知识、职业卫生知识专业培训;
3、现场安全管理知识、自救互救知识、现场应急处理能力专业培训等。
第42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涉爆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按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43条 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工作,所有人员必须积极参加教育活动,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岗位操作技能。严禁忽视、消极、抗拒等行为发生,否则,给予严厉处罚。
第44条 安全教育培训具体活动内容、形式方法、时间安排等按本矿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实施。
第十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45条 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抓好安全管理的第一要务,本矿炸药库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抓紧抓好。
一、安全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即: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必须亲自主抓和参与安全检查工作,承担安全检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安全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即:主管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和自查安全,承担主管和现场安全检查责任。
三、安全检查实行“自查与巡检结合制”。即:各岗位要经常自查所属范围的各项安全,尤其是炸药、和雷管库现场必须随时关注周围安全动态和安全情况,搞好日常安全检查。同时,企业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要经常组织和进行巡检,搞好监督和全方位安全检查。
四、安全检查必须坚持“一天一小查、三天一大查”制度,做到安全日常检查和安全大检查紧密结合。
五、各部门领导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把查找安全隐患和杜绝“三违”(违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作为重点。
六、定期的安全大检查,由主要领导挂帅实施。
七、安全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必须认真负责,全方位全面检查,做到“检查全面仔细,跟踪到点到位,不放过任何可疑之处”,严禁大意和走过场。炸药库安全检查重点为:
1、库区有无意外或突发事件发生;
2、库房的防盗门窗、围墙建筑是否完好无损;
3、库房内民爆器材有无失效、变质、缺失、被盗现象;
4、消防器材、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水源是否充足;
5、库房内民爆器材是否按要求堆放,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账物是否相符;
6、避雷设施、防静电装置、远程监控和报警设备、通讯设备等是否完好,有无失效、失灵、损坏等故障;
7、库区、库房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资和隐患,水沟是否完好、通畅;
8、电源线路是否完好,有无破损、老化、漏电、失爆等危险;
9、库房上岗人员值班、工作期间是否履行岗位职责,有无“三违”现像,值班日志、消防日志等记录是否完整等。
八、安全检查后,必须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查出的无法立即排除的隐患和问题,要转入隐患登记,立案处理。
第46条 隐患排查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手段,必须认真落实。
一、涉爆所有环节必须把安全隐患自查和安全检查伴随当班全过程,所有形成的安全隐患必须在自查、自排的基础上,在当天或当班工作中妥善处理。处理不了的或出现了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上报。严禁放任隐患或带患作业。所有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及时排查、立即整改”和“隐患不排出不生产、不作业”的原则。凡是当班期间因忽视、麻痹、大意或不负责任出现的责任问题或能够预防而未能预防导致的安全事故,必须从严、从快、从重严厉查处。
二、库区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坚持“速报制度”和“立案整改制度”。对立案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由主管领导亲自牵头汇同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及时投入整改,并监督整改过程,组织整改验收。隐患整改和验收按本矿《隐患整改及整改验收制度》执行。
三、炸药库隐患排查和整改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背安全规程。所有排查和整改过程,必须实施安全监控,确保隐患整改和排查中的安全。
四、隐患排查和整改必须抓好“五个落实”和“三个保障”。即: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器材落实、监督落实、验收落实;人力有保障、财力有保障、物力有保章。
第十一章 预案演练
第47条 应急预案演练是加强安全防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和队伍抢险实战能力的最佳手段,企业每半年应当开展一次综合预案演练,每年开展一次各专项预案演练。演练过程必须注重实效,抓好组织和领导;演练内容应当含盖所演预案全部。报警与接警、避险与疏散、现场处置、抢险救灾、扩大应急、综合管理、内外协调等具体内容。
第48条 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队伍全体人员参加。
第49条 应急预案演练必须事先落实演练内容,拟定演练计划,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演练。
第50条 演练应填写《×××预案演练记录表》,对参演过程和有关内容进行记录,并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总结和评价工作,发现不足或问题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51条 各应急预案演练应体现下列内容和要求:
1、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演练;
2、各组织机构间工作协作演练和分工实战演练;
3、紧急避险和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演练;
4、现场处置程序和措施演练;
5、抢险救灾和扩大应急实战演练;
5、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的程序和措施演练等。
第十二章 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
第52条 事故应急与救援管理是在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有效地排除事故危险、抢救受灾人员、降低财产损失的紧急工作,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均必须高度重视此工作、全力支持工作开展。
第53条 炸药库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或发现事故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领导和相关部门迅速作出反映,弄清基本情况,立即通知本矿辅助救护队组建突击分队、迅速奔赴抢险救援地点。
第54条 事故就是命令,企业所有参加指挥和抢险的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紧急状态出现或抢险命令发出后,任何人员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不到达岗位或擅离职守。
第55条 事故抢险中,应立即启动本矿《炸药库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按现场处置方案首先迅速组织和开展现场抢险和救援工作,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尽量控制事故范围,营救受灾和受威胁人员,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56条 当事故势态不能控制或自身能力不能有效实施救援时,必须立即扩大应急,召请市矿山救护大队或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协助救援,并做好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防范。
第57条 事故发生时,必须在一小时内及时按《事故报告程序》逐级向当地派出所、利州区公安局、区煤管局等部门汇报情况,并做好警戒和现场保护工作,严禁非救灾人员进入灾区。
事故上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58条 实施抢险和救援,必须反应快捷,组织有序,措施得当、安全优质。
第59条 事故抢险结束后,必须做好善后工作,清除灾害残留隐患。
第60条 企业平时应加强事故预防工作,适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健全应急体系,做好预案演练和抢险实战训练,切实为提高事故应急抢险能力打好基础,提供保障。
第61条 事故具体处置与应急救援方法,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按本矿《炸药库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制定的各项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工作考核与安全奖惩
第62条 涉爆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炸药库安全事故的前沿阵地,必须加强工作考核。
第63条 涉爆工作考核应形成制度,在每月安全例会和年终总结会上按时实施。
第64条 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纳入登记。
第65条 每次工作考核,企业主要领导都应亲自主持,涉爆所属工作和所有人员都要纳入考核范围。
第66条 安全考核具体办法由矿长主持制定,并负责
严格实施。
第67条 考核工作严禁走过场或敷衍搪塞,否则,出现问题,从严追究责任。
第68条 炸药库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奖惩机制,所有安全工作经考核评比后,好的和先进的要发扬光大及时表彰和奖励;存在问题和不足的,要及时弥补和彻底纠正;问题和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惩戒或经济处罚。
第69条 工作奖励或惩处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的从重处罚。
第70条 实施奖励或处罚按本企业《安全奖惩条例》、《涉爆工作奖惩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71条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抓好工作检查,注意发现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和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及问题,切实做好奖励和惩处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72条 落实奖励和惩处,是鼓励先进,打击违反操作规程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爆炸物品管理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73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执行;无其他规定的,由企业临时制定标准。
第74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75条 本制度由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76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之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本矿《涉爆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涉 爆 工 作 奖 惩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涉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贯彻实施。
第三条 涉爆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制度和纪律,本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时,应立即规劝和制止。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和表现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在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通报表彰或物资奖励。
2、敢于揭发隐藏、盗窃、转卖、转借爆破器材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表彰和200~1000元的物资奖励。
3、拾得丢失雷管炸药交回库房的,雷管每发奖50元,炸药每筒奖20元,并通报表彰。
4、在处理突发事件、制止盗抢行为、挽救事故损失等方面有功或成绩显著的,视功绩大小给予500~5000元物资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三章 处 罚
第五条 在爆炸品储存、保管、领退、警卫等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库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不严格执行“五项标准”,擅自违规发放爆炸物品的,处200~300元以上罚款;由此出现重大问题的,另行追加处罚。
2、出入库手续不清、帐物不符或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处100~300元罚款。
3、不坚持退库制度,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的,处100~300元罚款。
4、使用雷管、炸药不申报审批,威逼或采用其他协迫手段强令库管员发放爆炸物品的,处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另行追加处罚。
5、库管人员上班干私活,擅自离开岗位或带熟人进入库区的,发现一次处100~200元罚款;造成危害的另行处理。
6、库房警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职责,不得擅自脱岗或在岗睡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7、丢失雷管炸药的个人,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及时追回,并处以罚款。其中:丢失雷管每发300处元罚款;丢失炸药每筒处200元罚款。
8、私拿私用炸药雷管或转借他人的,罚款500~1000元,并扣罚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当月奖金。
9、利用工作权利之便盗卖炸药雷管者,一经查明,除处以1000~3000元罚款外,还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 在运送爆炸材料等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专人运输,不同性能、不同种类的爆炸材料必须分装分运,并进行密封后木箱装运,严禁混装混运或随意装运,违者罚款100~200元。
2、运送爆炸材料,必须有押运和护送人员监护运送,领取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往工地,不得在中途逗留或中途拆卸运输箱,违者罚款100~200元。
3、装箱运输前,运送人员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方可装箱运送,否则,违者罚款100~200元;属集体责任的,每人处100~150元罚款。
4、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必须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的其他人运送,违者罚款100~300元。
5、爆炸材料严禁装入衣袋内运送,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七条 在爆破作业等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非专职人员严禁爆破作业,违者罚款200~400元。
2、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说明书要求进行爆破作业,违者罚款100~200元。
3、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矿井许用雷管、炸药,违者罚款200~300元。
4、采矿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爆破,违者罚款200~300元。
5、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应按规程要求将电雷管和炸药分开存放在安全地点和警戒线以外,严禁乱扔乱放,违者罚款100~200元。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违者罚款100~200元。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罚200~300元:
(1)必须在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点附近进行;
(2)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体;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扎眼;
(4)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时,必须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严禁冲撞或捣实,违者罚款100~300元。
9、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违者罚款200~300元。
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严禁用矿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违者罚款200~300元。
11、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爆破,违者罚款300~400元:
(1)爆破区500m以内有人或未躲避时;
(2)爆破前未进行安全检查、设立警戒的;
(3)安全员未发出爆破指令就起爆的;
12、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所有通道上进行警戒,警戒位置距爆破点不得低于500m,并安设警标;警戒人员未接到撤警命令,不得撤离警戒,违者罚款200~300元。
1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误可以爆破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不能当班完成爆破的,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员交待清楚,否则,违背上述规定的,罚款200~400元。
14、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检三点”、“三人连锁放炮”和“放炮八坚持”制度,违者罚款200~300元。
15、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时,爆破工、安全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违者罚款200~300元。
16、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罚款200~300元:
(1)通电以后拒爆的,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查找拒爆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处理不完时,必须向下一班移交清楚;
(3)如因连线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但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确认拒爆的,应在距拒爆0.3m以外另打与拒爆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处理拒爆,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拒爆药卷或抽出拒爆雷管;严禁将拒爆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5)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清理现场,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6)在处理拒爆、残爆工作未结束前,严禁在该地点出现与之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 上述各条处罚中的违规违章行为,触犯刑律或构成犯罪的,除上述处罚外,另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实施处罚,应当依据事实,注重取证;决定处罚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和教育工作。
第十条 实施处罚收入的罚金全部上交财务科,归入奖励基金。收取罚金必须出据收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处罚行为,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处罚;无其他规定的,由企业临时制定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之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