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
1. 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 机电信息中心职责
(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 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
(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 各单位职责
(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三)配合井口检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清点、列队、检身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机电信息中心搞好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清点准确。
第九条 员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仪”损坏或者新调入、单位调换和外来人员,必须到机电信息中心审领和更改“人员定位仪”,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所有人员入井必须办理入井工作票。区队、各类施工单位入井时带班队长或班长要认真填写好入井工作票,注明工作区域 入井时间入井人数及人与名单。
第十一条 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入井人员按工作票所写人员姓名顺序站好队,出示入井许可证,主动接受检身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检身人员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十三条 运转队在主斜井作业的人员必须先到辅运平硐井口接受检身,升井后到检身房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入井要记录驾驶员姓名、车辆型号、单位、所运物料项目等。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并递交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第十六条 每一升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房作好升井登记,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升井清点登记,对升井人员及时注销入井登记,并记录入升井时间。
第十七条 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辆型号。
第十八条 车辆在入井和升井时驾驶员要做好入井和升井登记,并接受检查,严格落实一车一杆一检制。
第十九条 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二十条 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井口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井口汇报,井口核实后,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四条 矿灯领用后超过正常作业时间2小时仍未交回时,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领用者名单,做好记录,并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指挥中心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
第二十五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每小时应对矿灯的收发情况进行详细统计一次发出矿灯数量,把矿灯统计情况及超时交灯的要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 如无人值守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有矿灯领用、退还手工台帐和不完好矿灯手工登记表及矿灯使用维护手工记录。
第四章 入井人员检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件,并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未随身携带视频卡或损坏不显示、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带便携仪器的。
(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穿化纤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无入井安全许可证的。
(八)无矿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 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第五章 入井车辆检查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
(一)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
(二)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
(三)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四)内部专业化单位无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
(五)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六)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
(七)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八)车况不完好: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九)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0mm,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生产指挥中心批准。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一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十)各种车辆驾驶室、车厢内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十一)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十二)车辆装运的碎石不低于马槽高度50mm。
第三十二条 入井、升井车辆在井口进行登记,做到一车一杆。
第三十三条 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有权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章 外来人员入井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来人员是指: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培训学习人员、短期专业化服务人员、公司内部服务工程师、公司地面单位人员、本矿地面人员等从未入过井或不经常入井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在浴室登记《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视频卡号与本人姓名要一一对应,做到一人一卡,矿方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不得入井,由浴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六条 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矿方陪同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且在矿方人员的陪同下,方可入井。
第三十七条 入井前,检身员要按《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中人员逐一进行下车检身,并进行入井登记,方可入井。
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需要进入工作面或皮带生产系统,必须在矿方专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井下加工、安装设备设施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时,必须由主管部门下达任务联系书,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的井下参观、学习、作业过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外来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陪同人员必须和本区域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区域参观、学习过程中,陪同人员和作业区域负责人密切配合,确保外来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不经常入井的专业化服务人员在现场作业时,作业区域负责人必须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全程监督,如遇交接班,要与接班人员主要负责人交接清楚,并另派专人监督,直至作业完毕。
第四十三条 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确认升井人数,如有暂时未升井人员,陪同人员要说明原因及预计升井时间,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如遇交接班,要向接班人员重点进行交待。
第四十四条 对未按时升井的外来人员,陪同人员要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说明原因,值班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井下作业区域主要负责人、机关带班人员、安监员要经常对作业区域的人数、人员作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非本区域人员,要进行详细盘问,确认后,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按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部门、单位人员需要入井时,应提前同矿生产指挥中心联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具体落实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八条 神东公司以外单位人员入井时,由接待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前将《外来人员入井检查(参观)审批表》报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审批,由总生产指挥中心确定所去矿井并通知矿主要领导做好安排,由公司领导、矿领导陪同入井,矿生产指挥中心要建立台帐。
第四十九条 矿生产指挥中心在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后10分钟内将《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传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并在所有人员升井后10分钟内,向总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升井情况。
第五十条 因矿井限员或其他原因导致检查或参观人员不能同时入井的要分批进行,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安排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机关管理人员随时对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人员定位系统统计数据、发放矿灯数相符,保证对入井人员和车辆数量监测无误。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法准确统计井下人员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检身人员奖罚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
1.检身时查获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奖励当班检身员200-1000元。
2.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00-1000元。
3.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200-500元。
4.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00-500元。
(二)有下列情况时,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
1.有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人员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2.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入井,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3.井口各种记录登记,记录不清或不记录等不规范现象,分别罚款100元。
4.酒后人员入井,分别罚款300元。
5.入井时人货混装,分别罚款100元。
6.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入井证、视频卡佩戴不齐全让入井,分别罚款100元。
7.乘坐不准乘人车辆入井、升井,不加制止,分别罚款100元。
8.检身房记录混乱,人员及车辆数据不准确,分别罚款100元。
9.井口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分别罚款200元。
10.不按规定进行检身,罚款50-500元。
11.未按交接班程序进行手拉手交接,对遗留问题未说明、人员统计情况未进行移交等现象对其各罚款50元。
12.检身人员有脱岗、睡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3.维护好检身房室内、室外20米范围内的秩序和卫生,在此范围内严禁吸烟,一次违规罚款300元。
14.熟练使用金属(香烟)探测器、数码酒精检测仪等仪器;如不会使用者,培训并罚款200元。
15.井口栅栏未严格执行一车一杆一检查、在没有车辆通过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打开栅栏,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元。
16.井口人员有吃、拿、卡、要,被发现或举报,情况属实一次罚款500元,临时工清退,正式工罚款500元,待岗一个月。
17.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100元。
18. 未经同意,私自换班者,各罚100元。
第五十三条 入井人员奖罚一般规定
1.跟班队长必须积极组织本班人员排队检身,并配合检身人员工作,不能以任何原因推托检查,一经发现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2.各区队所有人员升井后,自觉排队由带班干部组织到检身房接受检身、登记升井人数,如升井时本班井下有遗留人员,带班人员在本班入井单上标明未升井人员的姓名,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说明原因,否则,对当班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人次,遗留人员升井后必须到检身房登记,否则,对本人罚款100元/次,当班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人次。
3.个人防护用品要佩戴整齐,不按规定着装入井者一次罚款100元,检身员罚款50元。
4.井下携带烟火或吸烟者,临时工辞退,罚责任者2000元;正式工罚5000元,待岗学习一个星期,同时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
5.入井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罚款200元。
6.拒绝检查或无理取闹者罚款300-500元。
7.私自带非防爆电子产品(手机、电子表、mp3等)入井,罚责任者200元。
8. 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0元;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
9.入井人员如有不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态度蛮横、辱骂、殴打检身人员或私自入井的,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
10.所有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到检身房进行登记,否则一次未登记处罚司机100元/次。
11. 司机未做到一车一杆入井、升井,车辆损坏井口栅栏设施,一次罚款500元。
12.入井人员入井前要认真检查所携带的定位仪、矿灯、自救器等物品,确保完好。携带上述不完好的防护保护用品入井的一次罚款200元。
13. 人员调动后,定位仪信息必须同步同时更改,没有及时更改入井者当日罚款100元,次日不得入井。
14.严禁携带未入井人员的射频卡入井,或一人携带多个射频卡入井,一经查出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都给予500元处罚并且通报批评。
15.机关日常检查人员、值班人员、零散人员入升井必须到井口登记,入井未登记人员一律不准入井,对入、升井未登记的一次处罚100元。
16.外来人员入、升井,陪同人员未按要求登记的,对陪同人员罚款200元/次。
17.各单位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中如违反本本办法中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哈拉沟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口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