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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0

封闭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封闭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封闭式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凭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

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

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2、定义

(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2)暂停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空置房:是指开放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出租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管理处应编制本小区(大厦)出租屋情况清单,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10)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出入口管理办法》、《空置房管理程序》

5、记录和表格:《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安全员巡查记录表》、《____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人员临时出入卡》《空置房巡查记录表》

封闭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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