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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4

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是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中国石化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hse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中国石化的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工作。

2.2各单位hse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3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考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力资源、财务、供应、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和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5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6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能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2.7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个体防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职业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疗养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危害治理费、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纳入安全环保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据实列支。

2.8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9各单位应对职业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3职业卫生管理

3.1职业危害前期预防

3.1.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3.1.2对于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各单位应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在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并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阶段报批工作。

3.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1.4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3.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2.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2.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2.3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2.4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2.5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需要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2.6各单位应根据新招聘、调换工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人员和可疑职业病人员以及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各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积极进行后续治疗、诊断、观察等。

3.2.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2.8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9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能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2.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如实记入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体检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及受检者本人。

3.3作业场所管理

3.3.1各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3.1.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3.1.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3.3.1.4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3.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3.3.2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应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3.3.3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3.3.4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3.3.5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3.3.6对防尘、防毒、防射线、防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3.7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7.1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3.7.2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3.8各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领用档案。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9各单位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3年进行1次职业危害现况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地方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对超标严重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影响。

3.3.10各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安排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按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等规定实施整改。

3.3.11各单位应重点加强检维修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3.3.11.1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并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识,并指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护。同时,加强对检维修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佩戴和冲洗设施的检查。

3.3.11.2对承担检维修作业特殊工种(放射、焊接、高空作业等)的作业人员,必要时在检维修作业前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以避免职业伤害。

3.3.11.3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机构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3.3.11.4做好检维修开工前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效果的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3.3.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不断改进完善。

3.4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

3.4.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各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3.4.2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

3.4.3各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3.4.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等规定执行。

3.4.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5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3.5.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级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5.2各单位安全环保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结合生产实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等形式,每年至少对作业人员进行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将职业卫生作为安全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认真实施。基层生产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3.5.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3.5.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5.5各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安全环保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环保考核。

4.3检查及考核依据《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执行。

5其他规定

5.1对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5.2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照《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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