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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70

铁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i 0441-2008)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大型临时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度要求和施工环境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永临结合,节约用地,注重实用,符合标准。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指挥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的现场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应结合施工环境、条件,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做到布局合理,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

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围护设施,一般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护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基坑安全围栏必须结实、牢固,且距基坑边缘不应少于1米,四周应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驻地和施工标段主要道路进口设置标段工程施工企业标识铭牌,并在重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单位工程施工企业标识铭牌。

第八条 在施工单位驻地和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的醒目位置处,设置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施工现场的各种标识牌字体要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畅通的排水系统,做到场地平顺,不积水、不积泥浆,保持道路干燥坚实。

施工道路必须满足施工车辆的行车速度、密度和载重重量等要求,并保持行车道路畅通。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并设置标志牌。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和美化,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水泥库内外散落灰必须及时清理,搅拌站、搅拌机四周及现场内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验收合格,并建立台账。施工现场材料存储应符合防火、防雨、防盗、防风、防潮、防变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指定的位置布置就位,要根据不同材料的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按品种、规格、型号分类储存码放整齐,材料的编号、数量、检验状态标识要清晰准确。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专人负责,并有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防洪、救援抢险物资材料应专门存放、专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应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必须检验合格,符合安全使用性能要求,有专人统一管理指挥。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停放有序。特种施工机具、设备手续完整,档案齐备,并需经劳动或安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用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严禁施工机械设备超载和带病运行。

第十七条 施工生活区必须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施工生活区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必要的生活空间,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整洁和通风。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具有必要的通风排风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食堂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规定,供应卫生饮水应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垃圾应存放在封闭式容器内,定期灭蝇,及时清运;厕所应经常清扫,定期消毒。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和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

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应立即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劳务人员档案完备。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章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取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应遵守当地有关夜间生产的规定,减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八条 施工中需要占用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停水、停气、停电、封路中断交通和进行爆破作业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

第四章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应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施工类别和机械设备易发事故等危险作业区域必须按规定做好设置网、架、栏、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醒目的'禁止'、'警示'或'提示'类别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46-88)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配电箱、开关箱等设施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施工

现场配电箱必须规范达标,要有明显标识和警示标志,并严禁乱接乱拉,线路不得有裸露、破皮接地等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和指挥部《落实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管理细则。

铁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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