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下列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
1、楼体基础工程;
2、土建工程;
3、水暖、电气、消防工程;
4、装饰装修工程;
5、大型设备、设施安装工程;
6、公司认定的其他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预算是指:公司确定开发项目后,由其预算部门依据审定后的施工图、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现场条件等确定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文件。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公司对开发项目工程依据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或减少)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而确定开发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预算部负责工程预算、决算书的编制工作,由预算部长负责。
成员由各专业预算员主成, 其职责是:
1、编制、审核单体工程预、结算书;
2、编制、审核配套工程预、结算书;
二、公司组成预、结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项目主管经理担任,其成员由总工办、工程、预算、开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拟开发项目的综合造价成本分析;
2、审核确定工程招议标标底或投标书;
3、审核预算、结算书;
4、审核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价格;
5、审核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
6、负责开发项目工程建造过程中造价或分包工程费用的管理控制;
7、负责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认证。
三、公司成立结算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工作。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成员由公司账务部、行政部、监事会及外委造价审核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审核结算书;
2、确定工程进度及工程量;
3、确认隐蔽签证,技术联系单的有效性;
4、确定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文书;
5、确定竣工工程造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一、公司的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分包工程必须编制预算书;
第九条 预算书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时间;
3、编制人员;
4、建设工程项目内容;
5、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标准;
6、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7、编制预算遵循的定额.取费标准依据;
8、编制预算说明;
9、有关文件、资料、图纸等。
二、编制预算书必需依据下列资料:
1、建设依据;
2、设计方案;
3、施工图纸;
4、预算定额、取费证书;
5、市场价格或报价;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取费标准;
7、其它有关资料。
四、预算书由预算部编制,经预(结)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预(结)算审核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结算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制结算书:
1、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竣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
3、其它情况;
二、结算书是在预算的基础上,结合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等情况编制的,只在预算的基础上部分增减调整,形成结算书。
三、编制结算书必须依据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
3、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变更和工作联络单;
4、甲供材料明细;
5、所执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
6、双方约定的材料限价表;
7、施工单位使用的水、电费情况表;
8、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情况表;
9、合同约定事项违约扣罚额;
10其它有关资料及现场纪录资料。
四、结算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申请;
2、结算管理委员会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3、总工办、工程部、开发部会审竣工图、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并确认;
4、工程部、预算部、监理单位共同会审现场签证;
5、预算部审核结算书:
a、各专业预算员审核结算书;
b、预算部内部预算员互审;
c、预算部长审核;
6、结算委员会对预算部审核决算书进行会审后报公司结算审核委员审批;
第五章 审核管理
一、结算审核委员会定期、定项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审核:
1、公司结算审核委员会每年年末对公司当年度已办理完结算的开发项目进行审核:
2、公司结算审核委员会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3、结算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经理安排随时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算或结算审核。
二、结算审核委员会在审核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三、审核人员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4、补充合同内容。
5、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6、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第六章 罚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罚当事人10-50%的月薪:
1、未按公司要求和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算.结算
书而影响工作进行的;
2、未能及时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认证的;
3、经结算审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当事人予以解聘,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
1、玩忽职守,并有事实证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2、受取贿赂,向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泄露底,编制虚假结算书的;
4、结算审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五、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