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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部反违章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5

燃料部反违章安全管理办法

燃料部反违章安全管理办法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燃料部的生产、检修、维护、技改等作业过程。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燃料部全体职工,以及承包我部检修、安装、调试、维护的外包单位及作业人员。

二. 管理内容和考核标准

各专业(包括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生产、检修、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对于本专业(单位)职工发生的违章现象,各专业(单位)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针对性进行考核,减少现场的习惯性违章,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对一般违章现象,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余经认定违反各级安全作业规定的违章行为,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和考核。

如违章可能造成一定不安全后果,部门将根据其后果定性后依照《部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所属员工发生违章后各专业应及时加强教育和考核,每月28日前将本专业反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对部门检查发现和屡次发生违章的专业,由部门在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1. 作业性违章

凡违反《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不按有关制度和规定所进行的一切现场作业,都将按作业性违章办法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100元~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作业性违章如下:

1)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3) 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内使用。

4)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 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5) 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6) 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

7) 使用钳型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8) 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9)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1) 酒后进入生产现场。

12) 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物件。

13) 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没有其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14)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5) 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6) 搭建脚手架无合格验收牌,无检查验收签名。

1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8)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0)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21) 攀爬脚手架时,未外观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并确认签字,就盲目攀登。

22) 脚手架使用期限过期。

2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未及时恢复。

24)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5)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6)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27)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28) 起吊时歪拉、斜吊。

29) 工件上站人或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0) 在设备管道上,挂吊具起吊重物。

31) 吊挂的重物载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载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32)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3)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34) 跨越或手扶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上。

35) 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36)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37)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打磨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8)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39)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离为8m)。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40)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42)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3) 直接跨越、攀爬、钻过皮带或在皮带上行走。

44)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5)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47) 拿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无人监护。

48) 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9) 开沟、挖土前不了解地下有无电缆,擅自工作。

50) 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51) 起动输煤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52) 铲车超负荷运载,铲车铲工件时人站在叉架上。

2 . 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管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须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装置性违章如下:

1) 在电缆沟、夹层、锅炉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

2)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24v。

3) 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4) 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5)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7)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 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 现场使用不合格的电动(移动式)工器具。

10)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1)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探头板末绑扎牢。

12) 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3) 现场孔、沟、坑四周无安全警界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14)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5) 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1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17)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

18)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1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20)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21) 工作用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3.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上级部门及本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违章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管理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并处以考核500元~5000元/次或扣部门5~50分/次。

常见管理性违章如下: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6)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工作。

7)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9) 违章指挥、默认工作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工作。

10)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1)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2)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未指定监护人。

1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4) 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每一名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5)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6)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

17)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险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电焊、火焊、气割等工作。

18)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19)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不进行全员教育工作。(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0) 发现各类违章现象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1) 现场各类规程和图纸、异动报告更新不及时。

22) 不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及时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

23) 未经电厂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外包单位工作成员。

4. “两票三制”类违章

在运行或检修现场作业,出现下列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现象,考核罚款5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0.5~5分/次。

常见违反“两票三制”情况如下:

1) 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

2) 检修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3) 工作票、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从事的检修工作不符;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或全体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认可就开工或操作。

4) 办理工作票时代签名,或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

5) 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6) 现场工作时,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7) 在生产设备上处进行加盘根、换表计等简易工作时,不开工作票。

8) 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更换工作班成员不办理变更手续。

9) 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10) 检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 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2) 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3) 擅自扩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围。

14) 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5) 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6) 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成员不符合,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7) 检修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8) 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19) 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验收检查。

20) 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1) 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2) 操作时不唱票、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

23) 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24) 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25) 运行当班值长对夜间许可进行的抢修工作的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6) 交接班不认真,交接不清楚。

27) 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坚持开交、接班会,不在岗位进行交接,不按规定进行设备系统工况检查就交接班。

28) 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29) 巡回检查不准时,检查不到位。

30) 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工作。

31) 值班监盘不认真,表计变化发现不及时,抄表弄虚作假。

32) 热力系统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监护不到位或降低监护等级。

33) 擅自改变安全设施或变更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其它综合类违章

凡属以下情况的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1~10分/次。

1) 离岗3个月后没有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交底就上岗工作。

2) 现场施工、检修工作结束后,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外来人员(检修、厂家)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4) 现场作业没有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6) 在生产区域违章吸烟。

7) 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8) 佩戴安全帽不规范,帽带塞在帽子里面或翻在帽子上部。

9) 上班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现场敞胸;接触高温物体仍将袖口卷起。

10)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11) 厂区内(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带人。

12)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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