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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集团火电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9

国电集团火电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国电集团火电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改善现场施工作业环境,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火电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可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检查和竞赛评比及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文明施工总体目标:实行施工总平面模块化管理,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创建全国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现场,树立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品牌形象工程。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总体策划(含现场视觉识别系统)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理承包商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接受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并按本办法的要求,负责落实辖区内文明施工策划和管理。

第八条 设计承包商应为工程文明施工总体布局提供技术与设计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现场文明施工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场容场貌

1.施工现场应通过施工总平面规划以及规范建筑物、机械设备、装置型设施、标志牌、旗帜等式样、标准和色标,以达到视觉形象统一、美观的整体效果。

2.施工总平面应由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按建筑施工区、安装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及设备材料堆放区进行定置区划,实行模块化管理。

3.现场大型标志牌除项目单位在办公区集中设置若干块以外,承包商必须在办公区集中设置“六牌二图”等大型标志牌(六牌:工程概貌、施工单位名称、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纪律、工程组织结构、工程里程碑计划;二图:施工总平面图、安全文明施工区划图)。

4.项目单位、承包商办公区必须分别升挂国旗、企业标识和彩色劳动保护旗帜。

5.现场的各类建筑物,应制定统一标准,保持现场整体视觉效果。现场禁用石棉瓦、脚手板、模板、彩条布、油毛毡、竹笆等材料搭建工棚。

6.进入现场的机具、工具房、脚手管等必须统一色标标识,确保完好、整洁;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色标醒目。

7.工具房、集装箱(含电焊机集装箱)在现场要求集中排放、布置美观,具体位置须经承包商工程管理部规划,其它区域不得存放。

8.装置型设施包括宣传类、道路交通类、区域围护类、废料垃圾回收处、标识类,均应进行设计和规划。现场所有的标识牌、警示牌,一律采用美观规范的标牌与喷绘文字。

第十条 区域围护管理

1.项目单位和承包商办公区、生活区一律实行区域围护、封闭管理。

2.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区域封闭、定置化管理。如:设备材料堆放场,加工、组合场,锅炉安装区,制氢站施工区,烟囱施工区,主厂房施工区等。

第十一条 道路、沟道与交通管理

1.厂区由项目单位冠名的道路均为混凝土路面,并须形成环形网络。

2.承包商根据施工需要修筑的临时道路应全部采用硬化措施,保持平整。

3.厂区主干道两侧应按国标设置路标、交通标志、限速标志和区域警戒标识。

4.厂区道路及两侧排水沟道由项目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证整个厂区道路和排水畅通。

5.厂区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应由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统一管制。

6.土方运输和特殊物件运输,必须编制专项管理措施,确保道路清洁完好。

第十二条 绿化

1.项目单位和承包商办公区应设置绿化带。

2.员工生活区宿舍和运动娱乐场所门前、场边应种植花草树木。

3.整个现场绿化率应达到20%以上。

第十三条 吸烟室与饮水点

1.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吸烟室与饮水点,布置在现场适宜的区域,并明确专人管理。

2.吸烟室与饮水点应设置座椅,配备一次性纸杯,保持室内清洁与饮水卫生。

第十四条 设备材料堆放

1.施工现场设备材料实行分区堆放,定置化管理。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并垫有碎石子层,地面无积水。做到各种物资排放有序,标识清楚,设备材料码放整齐成形,安全可靠。

2.保温材料在施工现场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其它施工材料与安装设备在施工现场放存放不得超过48小时,并存放于指定区域。

第五章 文明施工设施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

1.攀登自锁器:垂直攀登作业人身防护,并配备固定设施。

2.速差自控器:沿爬梯等往复攀爬作业的人身安全防护设施。

3.水平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水平移动或高处临边作业用以扶手或拴挂安全带。

4.活动支架:水平梁吊装作业,与水平安全绳及装设的临时防护栏杆配套使用。

5.孔洞及沟道盖板:孔洞及厂房内沟道盖板使用钢板制作并涂以警告标志、编号。

6.临时防护栏杆:孔洞及高处临空面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

7.水平防坠器:水平粱上作业人员水平移动防坠落设施。

8.柱头托架:立柱吊装时须使用柱头托架,柱头托架是用脚手架搭设的有底板的可拆卸柱头围栏。

9.安全网与滑线安全网:高空作业防坠落须敷设安全网,锅炉在顶棚梁吊装以及穿吊杆、安装作业时须敷设滑线安全网及外挑式安全网,并确保敷设距离标准有效。

10.高处活动走台: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吊装作业,穿销摘钩工作须在高处活动走台上进行。

11.施工电梯:炉架吊装的同时必须确保施工电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用电作业

1.配电箱与电缆:施工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从箱式配电室引出到一、二级电源柜;电缆敷设要求采用直埋式敷设,一、二级电源盘内部配置、电源盘外型样式、颜色和标识等由项目单位或承包商统一设计规划,专业生产厂家定做。

2.工程现场围墙内禁止架设架空输电线。

3.施工照明:室外使用灯塔式集中广式照明;厂房、室内照明采用可移动式集中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照明,局部照明用带防护罩的新光源。

4.三级盘与便携式卷线盘(四级盘):三级盘为插座盘及单个开关盘,其壳体要求承包商在厂家统一定做;移动电源盘采用便携式卷线盘。

5.漏电保安器:在二、三、四级盘内均应装设,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

6.电焊机集装箱与二次线:现场和厂房内电焊机采用集装箱布置,并配套二次线通道和快速插头,电焊机二次线必须使用软橡套电缆。

第十七条 平面及其它防护设施

1.安全围栏:施工区域、贵重设备、危险区域采用安全围栏隔离。

2.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根据施工需要可分为斜型走道、斜梯通道、水平通道。

3.氧气、乙炔箱及卷扬机罩棚:氧气、乙炔瓶及卷扬机罩棚采用统一形式钢制箱棚,涂刷油漆,统一色标。

4.消防水系统:现场消防水系统由项目单位工程部统一规划设计;机、炉、煤仓间等施工消防水由承包商负责规划设计并实施。消防器材由承包商按有关规定配置齐全与管理。

5.危险品库:承包商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品库房,并醒目标识。对危险品及危险废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品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

1.废料、垃圾分类存放场:施工与办公活动产生的废料与垃圾要分类存放,由承包商规划分类存放场所和统一存放设施样式,并悬挂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2.垃圾通道:汽机、锅炉、煤仓间施工废料和垃圾由承包商设置专用垃圾通道送至地面,专人、专车负责清运并保证通道畅通。

3.现场厕所及高处水冲式厕所: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区域及人群的集中情况,由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统一规划,在现场设置足够数量的、具有较高标准的水冲式厕所。汽机房、锅炉房高处干式或水冲式厕所由承包商自行规划设置,并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

1.污水沉淀池:承包商须设置污水沉淀池、蓄积池,对建筑施工和生活废水进行沉淀处理。

2.污水检测口与噪声监测点:承包商应设置污水检测口进行水质监控,设立噪声监测点对施工产生的声量进行监控。

3.油料与化学水剂防渗池:为防止各类油料及化学水剂外溢造成环境污染,承包商应设置防渗池作为预防处理设施。

4.废液回收设施:对废油料等废液在移交社会专业部门处理以前设置专门回收存放设施。

第二十条 个体安全防护装备以及进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注意各种安全标示牌,自觉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纪律规定。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各承包商安全帽的色别、标识,由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统一作出规定。

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背心、短裤及裙装。严禁在现场内赤膊露背。

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穿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承包商工作人员着装要求整齐划一,佩卡上岗。

5.从事尘毒及特殊作业的人员,应穿着专用防护服。

6.进入高处作业区域人员必须人手一条安全带。

7.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不得打领带,不宜戴戒指、手链等饰物。

8.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得长发披肩,长发、长辫应塞在安全帽内。

9.使用砂轮机、錾剔修口、火焊、高速切削,接触化学危险品必须戴防护镜。

10.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1.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室以外的任何地点吸烟。

12.严禁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13.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乱扔杂物及随意堆放物品。

14.临时进入现场的载货车辆实行登记准入制度,驾驶人员交押“驾驶证”,并借安全帽佩戴。

15.进场车辆必须清洁卫生,盛装散落物要有防散落措施,不得影响道路清洁。

16.现场机动车辆应保证车况完好,按标识牌限速行驶,防止飞扬尘土和碎石伤人。

17.进场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必须按标示路线行走和指定区域停放。

18.砼运输应采用罐车或封闭式运输车,禁止敞车运输,避免砼运输带来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工程项目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单位已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安全施工管理协议”、“安全责任书”。

2.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3.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已编制完成并实施。

4.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5.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已编制完成。

6.已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台帐已建立齐全。

8.进入现场的全体员工经过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9.特殊工种人员全部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0.施工承包商进入现场的全体员工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了体检档案备查。

11.现场“五通一平”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厂区围墙已全部建成;厂区主要混凝土路面施工道路形成网络。

12.现场保卫人员上岗执勤,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并有通行检查管理制度。

第六章 施工阶段文明施工主要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文明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1.文明施工措施应与安全施工措施同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交底。

2.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与确认,不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设施

1.保证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防护,实施安全设施标准化,使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2.拆除安全设施必须经过书面批准,施工完后及时恢复并报告批准人。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必须得到有效落实,在各种工况下对人身都有保护措施。

2.避免和减少交叉施工,确实无法避免的要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效实施后,方可施工。

3.严禁高处抛扔物件行为。

4.高处垂直交叉作业必须搭设可靠的隔离设施。

5.对重要的危险作业工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采取特殊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脚手架

1.脚手架管理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重点,必须由专人管理,专业架子工搭设。

2.建筑专业脚手架搭设工作应满足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脚手架的搭设要按施工方案进行,承载类脚手架要有计算和图纸说明。施工方案编制要做到:与工程主体结合施工的脚手架在《作业指导书》上说明搭设方案;大面积脚手架或专用架(如封闭架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零星使用脚手架根据委托单位出具的书面要求确定搭设方案。

3.脚手架搭设验收挂牌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牌按不同色标区别合格与不合格。

4.必须使用钢脚手管和木、钢脚手板,所有投入使用的钢脚手管、板、卡头等使用前均需除锈刷漆。

5.安装专业脚手架搭设应满足间距标准、搭设牢固、脚手板铺满、有防护栏杆、上下梯档、挡脚板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起重运输作业

1.起重运输作业机械和人员按国家规定,全过程持证有效率应达到100%。

2.钢丝绳、吊钩、滑轮、安全装置及起重工器具应定期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起重指挥信号、手势和旗语,使用对讲机指挥的机械其对讲机应使用指定的频率与频道。

4.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准用证、机组人员名单、主要性能及润滑图表等,安装、拆除、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合法资格证件。

5.轨道式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独立接地网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起重作业要严格执行“十不吊”。起重钢丝绳在棱角处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千斤绳不得打扭、绞使用。

7.起重机械管理工作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劳动部、电力部各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施工用电

1.承包商应在项目单位指定的地点接入施工用电系统,并全权负责连接点以下的电气设备保护和人身安全。

2.电气工作必须由承包商专职电工进行。

3.施工电源设施配套,符合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接线整齐、美观。

4.配电盘、柜内插座电压等级、开关负荷名称标示清楚,电源一、二次盘、柜门上锁。

5.施工区域电源电缆走向布置合理,布设整齐、美观并标示清楚。

6.施工现场严禁用接地代替接零保护。

第二十八条 焊接作业

1.遵守焊接安全规定,严禁在带压的设备和盛装过油脂与可燃气体的容器上进行焊接工作,严禁在易燃材料附近及上方进行焊接工作。

2.各类气瓶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固定设施牢靠、美观。

3. 火焊皮管不得妨碍通道,下班后及时收回。

4.除外围工程部分可使用瓶装氧气、乙炔气外,其余部分应使用管道集中供应气体。

第二十九条 危险性作业

1.进入坑井、孔洞、地下、金属容器、潮湿地点作业,必须使用行灯照明,并做好防止缺氧窒息措施。

2.拆除作业、近电作业、吊装作业、射线探伤等危险作业场所应有醒目的警戒、警告标志,并有专人监护。

3.坑井、孔洞、陡坎、土方开挖区、高压带电区、重点防火区必须设围栏(墙、网)、盖板,并有明显标志,易燃易爆品应单独存放。

第三十条 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有合理的弃土方案和防塌方措施,并保证道路畅通。

2.拉运土方的车辆应有措施尽量减少散落造成对路面的污染,并按照谁拉土,谁就得负责将散落的土块清扫干净的办法执行。

3.现场应自始至终保持场地平整,临时堆放的土方必须经过整理。

第三十一条 成品、半成品保护与防止“二次污染”

1.承包商必须制订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2.设备安装后应实施遮盖保护;对于设备上方或周围存在危及设备安全的作业时,须对设备进行隔离保护,并重点对电气、热工仪表盘柜,设备保温外护板、小管道、成品楼层地面、混凝土楼梯及其扶手、混凝土结构梁柱、土建施工结束后的柱与墙面实施保护。

3.对于一个月以上的深基坑开挖,边坡应采取防护措施。

4.油漆与保温、粉刷、起吊等工作应采取主动保护措施,防止对其它成品造成污染与损坏。

第三十二条 现场清理整顿

1.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窗口活动。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实行工序交接、验收、签字制度,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工艺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工作面。

2.严格控制领用设备材料,当天领当天用完,特殊情况在作业场所存放不得超过48小时。严禁将施工场所作为设备材料堆放场使用。

3.现场领用的建筑安装材料必须码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摊及堵塞通道。

4.设备、材料开箱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废料垃圾及时清理运走。

5.各种工器具、索具应摆放、挂放整齐,表面清洁。

6.各种设备、材料安装就位前应进行清洁,安装后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7.不得随意在墙板、楼板上凿洞,确因施工需要凿洞,应经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并使用专门工具施工。

8.各种施工垃圾、废料应堆放在指定场所。现场执行“随做随清、随做随净”制度,必须达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

9.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通道并有明显标示,安全通道必须做到安全、整洁、畅通、照明充分。不得有任何物料影响通道畅通,特别是脚手架、脚手管、电源线、电火焊皮线,不能避免过通道的,要采取高架或低设措施。

10.制订并执行钢材、木料、电缆头、焊条头、包装品等工程废料回收制度。

11.施工现场及施工区域的沟道、坑井、地面、屋顶、平台应做到无垃圾与废料,设备表面清洁。

12.生活垃圾应用塑料袋装好,集中存放在封闭的垃圾筒内,每天清理运出现场。

13.液体废料如油脂、废水等不得排入开口下水道、渗水坑或地下。废油应盛放在废油桶内,统一按规定处理。

14.能被回收的废料,在未征得项目单位同意以前,不得让现场以外的人取走。

15.严禁随地大小便或以其它方式污染场地和建筑。

16.严禁使用属于业主最终设施内的盥洗间和厕所,即便它们是处在建造之中也严禁使用。施工承包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使用自设的卫生设备,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17.施工承包商应自觉保持施工区、生活区以及公共区的清洁卫生。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保留要求对此类区域进行清扫的权利,其费用则由承包商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业健康

1.施工承包商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

2.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防止中毒措施。

3.严禁未成年人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4.员工食堂与食品间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同时应严防食物中毒。

5.员工宿舍应有良好的居住条件,保持通风与干净整洁,并有专项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防止公害

1.噪音:施工承包商必须承担消除噪音的义务。所有在正当工作时间以外,凡节假日施工或有可能影响周围环境的工作,必须事先征得监理人员的同意方可进行。

2.烟尘、粉尘:施工承包商必须承担消除粉尘、灰尘飘洒的义务,同时现场禁止一切焚烧物料的行为。

3.动物:除警卫人员可能使用的警犬以外,现场禁止一切牲畜进入。

第三十五条 消防与警卫

1.承包商必须健全消防、保卫网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编制消防保卫计划及措施。

2. 开展消防、保卫知识教育与培训,提高全员消防、保卫意识与技能;现场应布设醒目的消防紧急报警标志。

3.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现场严禁生火取暖和使用电炉取暖。

4.现场治安警卫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单位“人员、机械进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应建立现场文明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文明施工检查与考核标准,加大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实现文明施工总体目标。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组织对施工承包商文明施工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惩处。监理承包商应对现场文明施工做好全过程监督工作,及时督促整改项目的落实。施工承包商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文明施工应进行经常性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组织对施工承包商文明施工进行考核、评比,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对文明施工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或荣誉等级评定,对文明施工情况差的单位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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