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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0

x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x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

****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按照鼓励学习、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改革形势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范畴为:职工参加工作后,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的、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专业学习等。为鼓励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涌现,将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参加学习、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种资格、资质、技能证书等,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职工。

二、报考

第四条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表现好,具备规定的基础学历以及学习、考试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加脱产学习提高学历的职工,除要求具备基本条件外,在本校工作时间应为三年以上。

第五条凡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职工,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进修、考试等并取得各种证书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第六条新录用的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前、新调入的职工(含复转军人)当年内不能报考。

第七条职工申请学习的专业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一般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密切相关。

2、学校急需的专业或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八条对职工参加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各类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对不经考核入学、管理松驰、费用较高的各类教学班,一般不批准入学。职工个人坚持入学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

第九条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学校对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或方向,统一组织的学历进修班或各类培训班,学校鼓励职工参加,不受岗位和专业限制。

三、学籍管理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在获得入学资格后,要将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其它参加学习、培训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与个人申请等材料一并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应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将学习成绩单、在校表现等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参加学习的职工在学习结束并取得各类证书后、参加考试的职工在通过考试并取得各类证书后,要及时将有关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否则,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

四、在职学习

第十三条在职学习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各类学习或考试。学校鼓励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在学习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各类学习的学杂费、参加各类考试的考试费和资料费等一律由个人负担。

2、参加外地院校函授学习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在外地面授的往返车船费(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下同)。面授期间住宿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超过自负,凭发票报销。

3、在职学习以不占用工作时间为前提。为鼓励学习,职工参加学习的复习考试阶段,各科室视工作情况可按批准权限酌情给假。学习假期计入出勤,不得移做他用,不补休、不累计、不倒休。

在职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职称、技术等级、资质、资格等考试的职工,集中考试前的复习考试阶段,各科室可视工作情况按批准权限酌情给假。

4、参加在职学习考试期间,考试时间及往返在途时间,计入出勤。

第十五条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习,在学习结束并获相应的国家承认学历后,可享受自学成才奖励。标准为:

专科毕业:1200元;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1800元;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2000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3000元;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8000元;研究生毕业和硕士学位:10000元。取得博士学位及以上者,其费用全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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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学校组织学历进修班,为鼓励职工参加,可按略高于上述相应标准的原则,对参加职工进行补贴。具体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历进修班的职工,不再享受上述自学成才奖励。

第十六条职工参加第二职称考试、国家或地方组织的各类资格、资质、技术等级考试,并符合“双师”条件的,在通过以下规定级别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可享受自学成才奖。标准为:

1、经济类或其它公共专业中级职称:500元;

2、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500元;三级:1000元。

3、资格资质:

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微软认证工程师等:报销考试费,奖励1000元。

其它资格、资质、技术等级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自学成才奖励”的职工,须持有相关证明,并填写《自学成才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交人事部门,奖励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发放。

五、脱产学习

第十八条根据学校的工作实际,从严控制对脱产进修的审批,对进修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职工,以鼓励业余学习为主,一般不允许脱产学习。要慎重处理职工申请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对于报名参加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如教育厅计划内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职工,原则上必须是一线教师,其所进修学习的专业必须是学校的重点专业或学校急需的专业。是否批准其申请,要由学校根据当时的教学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对于经学校研究批准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职工,由本人与学校签订正式协议(需经过公证),保证毕业后返校工作,在学习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其学杂费暂由本人负担,待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由学校凭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报销标准参照自学成才相应标准执行。

2、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所有关系。工资停发,待返校工作后,再补发学习期间本人工资。学校的津贴、福利及本人误餐费等不再享受。

3、每年寒暑假各报销一次由院校所在地到石家庄的往返车船费。

本人拒绝与学校签订毕业返校工作协议的,不享受以上待遇。自离校之日起,学校不再为其保留所有关系并停发本人工资。

第二十条对于经学校统一研究批准,通过了在职脱产研究生统一考试,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职工,对于经学校统一研究批准,通过了在职脱产研究生统一考试,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职工,在学习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其学杂费暂由本人负担,待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由学校凭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报销标准参照自学成才相应标准执行。

2、脱产学习期间,本人工资照发。停发本人误餐费,待返校工作后,再补发学习期间本人误餐费。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学校的津贴、福利等。

3、寒暑假各报销一次由院校所在地到石家庄的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一条在职脱产研究生,脱产学习期以后,应尽快返回工作岗位。返校后要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准备个人的论文及社会实践。

六、短期培训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授课或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到外地短期脱产培训或进修,按在岗对待。学费和资料费由学校报销,职工除享受正常工资、误餐费以外,还享受坐班津贴。

第二十三条职工外出脱产短期培训或进修,按财政厅有关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标准为:进修时间半年以下(含半年)的,每人每天2元;半年到一年(含一年)的,每人每天1.5元;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1元。

第二十四条职工外出脱产短期培训或进修,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半年报销一次由进修院校所在地到石家庄的往返车船费。

七、其它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提高学历已享受过“自学成才奖励”的,经学校批准又参加学习并取得更高层次学历或学位者,可再次申请“自学成才奖励”。但只能享受不同档次奖励标准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不能以影响工作为代价(脱产学习及培训除外),各科室应统筹安排,努力做到既鼓励职工学习,又不至影响整个工作。

第二十七条新调入职工(含复转军人)调入(复转)前已经在学,调入(复转)后要求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自学成才奖励”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掌握。经学校研究同意、在履行有关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自学成才奖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未经批准入学人员对待。

第二十八条凡在学期间要求调出的职工,学校不承担其学习费用,已承担的部分要全部退回。

第二十九条凡在校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并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奖励和补贴的,从享受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调出学校。如本人坚持调出,应退还原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含脱产学习人员脱产期间本人工资、误餐等)。

第三十条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正常学习完而未能取得相应的证书、资格等,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或奖励,已享受的要全部退回。

第三十一条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因个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学完的,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外,要退回已由学校承担的各类待遇和奖励费用。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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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sp;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以原规定为依据的各种管理制度,要改为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报名考试或已入学的,仍享受原办法规定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人事科。

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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