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各类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防范应急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并参照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生产经营区、办公区、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司机关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场地、职工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机关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公司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公司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三)针对公司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公司领导要定期分析公司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掌握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主要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三)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参加基建建设项目有关消防安全内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编制公司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六)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七)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八)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九)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火灾统计结果和火灾发生原因报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十)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防火档案;
(十一)制定合作企业准入制度,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系统合作企业名录,完善合作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此作为公司业务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岗位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防火安全职责,每个职工应熟悉本岗位消防职责和防火常识,明确防火责任和防范措施并遵守消防安全贵行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第九条公司配备一名专职防火干部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熟悉本岗位防火业务。公司应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消防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消防队员的构成主要由复转军人组成,不足部分由公司员工或外聘人员补充。
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公司的火灾扑救工作;承担本消防队辐射范围内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护职责;承担《消防法》所规定的社会消防灭火救援义务;
(二)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三)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实战能力;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二)协助公司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三)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公司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五)严格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门、节假日设专人负责值班巡逻;
(六)建立健全消防基础工作档案;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和危险标志牌的设置
1.消防器材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三章 消防应急
第十二条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一)成立公司消防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指挥部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消防应急预案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消防安全防范、抢险、救援、事
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消防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一)总指挥职责: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演练、事故现场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二)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的工作,按照现场具体分工情况负责消防重点部位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进行指挥组织人员、物资疏散、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组织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职责:负责消防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组织的制定、修改完善并协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及现场协调工作。
(四)指挥部成员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了解本部门消防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扑救方法及措施。熟悉了解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数量、放置部位、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必须掌握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消防设施配备是否到位等基本情况。一旦本辖区内发生险情,立即报告消防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把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四条预防措施
(一)技术预防措施
1.公司在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应结合各自实际配有足量的消防设施。
2.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列出疏散路线,所有人员都应知晓。
3.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应设有疏散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应急照明灯具。
(二)管理预防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模拟火灾事故疏散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2.按照消防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对重点部位和场所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到期的消防器材,确保楼内各种灭火器保持良好状态。
3、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明火管理。
4、消防管理部门要对消防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应急处理
(一)应急响应
1.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大小,进行现场处置,扑救初期火灾。在火灾事故较大的情况下,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急救电话(120)准确报告起火地点、部位、火情、报告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并安排专人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辆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同时向上一级消防指挥机构汇报,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产品经销公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由产品经销公司视火灾情况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2.发生火灾由总指挥宣布启动消防预案,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在火灾现场前汇集,组织和指挥灭火作战及现场人员的疏散。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火灾现场的报警、灭火及人员疏散。
4.在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到达后,现场人员服从公安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人员的指挥,协助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抢救贵重物品。
(二)初起火灾的处置
1.发生初起火灾,现场人员应保持头脑清醒、沉着,迅速切断现场电源,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
(1)同时利用现场消防器具进行现场处置和初期火灾的扑救,较大火灾力争控制。火势较小时,就近利用现场配备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进行火灾扑救,最大限度的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或蔓延。
(2)初起火灾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确保现场秩序,若没有扑救的可能,迅速组织撤离火场,确保人身安全。
2.灭火器材的使用
灭火器是一种简易的灭火工具,使用方便,便于扑救初期火灾。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有机溶剂、电器设备和一般物质初起火灾,射程为5米。使用方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离火场的安全位置,首先上、下翻倒几次,使干粉松动,使用时要垂直操作,拔掉安全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握住提柄提起灭火器,将喷嘴对准火焰,压下压杆即可。
(2)手提式'1211'气体灭火器适用扑救各种油类、电器设备、精密仪器以及一切有机溶剂的初起火灾。射程为3米,灭火后不留污迹,使用方法同上。
(3)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使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要两个人配合操作,首先一人将管带抖开,双手紧握干粉枪,转动握柄,将枪口对准着火处;另一人拔掉安全销,打开控制柄干粉即喷出。将火扑灭后,要注意防止复燃。
(三)疏散
疏散的原则:以人为本,确保生存,相互帮助,快速远离。
1.火灾发生后,无论火灾大小,除必要的扑救人员外,所有人员应尽快撤离。
2.火灾发生后,所有车辆应迅速远离起火现场,腾出疏散、灭火通道,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3.办公场所发生火灾,楼层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楼层所有人员迅速选择就近楼梯撤离,各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应按疏散通道的指示方向疏散,确保在最短时间远离火灾现场。走廊烟雾大时要尽量低伏,紧急出路一般通往楼梯出口,进入梯间后及时把防烟门关闭。
4.办公场所发生火灾,若通道阻塞或烟气较重,无法撤离火灾现场时,应迅速选择远离火场的房间或楼顶躲避,紧闭房门,堵塞进烟孔洞,防止烟气熏呛,并设法向外界呼救。
5.人员撤离火灾现场前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如果来不及切断电源应向上级汇报,切断上级电源。
6.人员疏散后应撤离至安全区域,防止造成次生灾害伤亡。
(四)火情解除后由消防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五)事故调查
1.属于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的火灾事故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
2.属于公司调查的火灾事故,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提请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报告报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较大火灾事故时提交安委会研究处理并进行通报,吸取教训。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公司机关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公司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泵房、充装站、供应站和调压站等要在合理的位置,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
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公司要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公司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装卸、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室、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司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共场所的装修、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要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公司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销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五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公司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计划,纳入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主要教育内容。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公司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十二条公司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公司的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公司按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办法进行提取和使用。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火抢险预案,抢险指挥部组织相关方面开展火灾扑救。指挥部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力量协助灭火;
(七)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邻近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消防队请求增援。
第三十七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提出工作整改要求。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主管领导要以本办法为依据,组织实施一切消防活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部署消防安全任务,研究存在问题,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违法消防管理规定,违章施工不听劝阻的;
2.违反用火、运输、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管理规定的;
3.不按要求配备或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4.对禁烟场所或区域发现烟头或吸烟的;
5.对发现的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6.发生一般火警不上报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在易燃易爆场所、仓库和重点防火部位违反禁令吸烟、动火的;
2.私自安装电炉的;
3.阻碍消防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情况以及阻碍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的;
5.教唆、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6.对'火险隐患通知书'提出的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奖励制度
(一)公司领导与全体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工作,对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的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