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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新组建管理中心处综合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4 19:00:14 查看人数:76

项目新组建管理中心处综合验收办法

项目新组建管理中心处综合验收办法

项目新组建管理中心(处)综合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新组建管理中心(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顺利的开展,保障管理服务品质,树立公司品牌形象,根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iso9001∶2000b版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委项目

第三条实施综合验收的对象为

1、新接管项目组建的管理中心(处);

2、项目整合调整后重新组建的管理中心(处)。

第四条综合验收的组织机构

1、综合验收小组的组成:小组由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任组长,各职能部门选派一至二名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任组员组成;

2、参与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市场发展部、综合管理部;

3、公司经营班子负责验收结论的审批。

第五条实施综合验收的条件为第三条所指的管理中心(处)在组建后运行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最多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确定的管理中心(处)组织架构的建立情况、各级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2、公司配置的各类管理服务设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情况;

3、项目是否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内容和附件、公司管理要求、业主要求等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实际执行落实情况;

4、项目管理所需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附件、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文件是否领用;

5、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的落实执行情况、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文件是否符合公司管理规定;

6、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综合验收的标准

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附件中做出管理服务质量的承诺及其为实现承诺制定的相关措施;

2、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文件的规定;

3、有关的强制性法令、法规和技术规范等。

第八条综合验收程序

1、综合管理部在新组建的管理中心(处)运行二个月后,向管理中心(处)发出综合验收意见征询,确认管理中心(处)是否实施综合验收;

2、确认后,管理中心(处)进行自检并向公司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提请公司经营班子项目管理分管领导,成立综合验收小组;

3、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综合验收计划,经组长审批后通知受验的管理中心(处)和小组成员;

4、小组成员根据受验管理中心(处)的具体情况,参照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编制验收表;

5、组长依据验收计划组织小组成员实施现场验收活动,通过现场验收的实际情况,评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6、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做出验收结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通知受验管理中心(处)并向受验方提交验收报告;

7、管理中心(处)验收合格后纳入公司项目检查考评范围;

8、对验收不合格的管理中心(处),由验收小组分析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支持和跟踪,与受验方确定再验收时间。

第九条新组建管理中心(处)必须通过综合验收,受验准备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十条验收分为首次验收和再次验收,对首次验收合格的管理中心(处)不在进行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管理中心(处)公司将重新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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