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1、应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2、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统一负责收发及建档保管建立收据消号制度,财务人员应逐一消号,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3、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发票。
4、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摘要必须清楚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或收据(联次齐全方能作废)上注明'误填作废'。如收据仅作临时收款用途,业务完毕后需出具发票的,开具收据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发票开具时本收据自动作废。
5、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
6、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7、项目收入必须凭合法的发票或项目收据入帐,凡与本项目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