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商品房分期付款管理办法
房产经纪公司关于商品房分期付款的管理办法
鉴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客户大多享受了一次性付款的优惠折扣,而目前逾期支付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保障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全体销售人员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 在约定分期付款期限内客户不能如期付清应付款项的,销售代表必须积极催要应付款,如在7日内将应付款收回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则免于处罚。
第二条 在约定分期付款日到达后7日内,客户不能付清应付款项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自第8日起每延期一日扣罚该套房屋应发全部佣金的1%(含入住后应发放的20%)。
第三条 客户在约定分期付款日到达后,超过30日仍不能付清应付款项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自第30日起每延期一日扣罚该套房屋应发全部佣金的2%(含入住后应发放的20%),直至该套房屋的佣金扣完为止。
第四条 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扣罚的罚金当月于佣金或底薪中扣除。
第五条 销售支持部于每月25日以前将当月的逾期明细单交综合计划部备案。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处罚审批人为营销总监,审批后将处罚单于每月25日以前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