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事业部离职管理办法
房地产事业部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公司房地产事业部(以下简称'集团')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其他人员的离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是员工辞职、辞退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核决程序
第四条 离职种类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
2、辞退:按本章 第六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
3、自动离职:员工一个月内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辞职
1、员工提出辞职,由企业管理部发给《离职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经理校核、分管总监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复核、行政总监复核、分管行政副总裁审定、总裁批准后即为通过;
2、离职面谈员工离职前,集团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企业管理部或员工上级主管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
第六条 辞退。下列行为之一者,集团予以辞退:
1、一年内连续三次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
2、内部解聘时间(待岗时间)超过两个月者;
3、连续两次被内部解聘者;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累计超过三(含)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含)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犯集团纪律,经劝告、教育、警告后不改的;
6、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7、聚众罢工、怠工、造谣惑众,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的;
8、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造成严重损失的;
9、泄露集团商业秘密,给集团造成严重损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合同期满,经集团研究决定不再适宜续签的;
12、违反劳动合同其他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员工,经企业管理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由企业管理部向被解聘人员开具解聘通知书,通知本人到集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作移交事项
第七条 工作移交与离职手续办理
1、实物移交。离职人员应将原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电脑等)及
低值易耗品(办公桌椅等)如数退回,如有损毁、丢失,按财务部记载的资产净值赔偿;调岗与转岗员工无需交还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但应到总裁办公室办理相应变动手续,将其个人领用的上述物品调帐到调往部门;
2、资料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交还其管理的技术文件、图纸、照片、图书、公章 等各类纸质、磁盘及光盘资料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3、信息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交还其管理的相关业务单位信息及联系方式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4、手头工作任务等其他应交办事项的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将有关部门未完成工作等其他应交办事项交待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5、经济手续的移交。离职人员须结清本人与原所在部门及财务部的经济手续,归还个人名下借款;调岗、转岗员工须结清本人与原所在部门的经济手续。
第八条 工作移交程序及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提出离职时,由企业管理部书面通知财务部不再支付给该员工任何款额,待集团规定可结算之日方可进行款项结算;
2、员工获准离职后,离职人员持《离职交接单》和《交接明细单》在各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时,由企业管理部发给《人员异动表》,在原部门和资产管理人员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3、离职人员将填写完毕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单》和《交接明细单》交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为其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试用期员工除外)及工资结算等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总裁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