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脚手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局脚手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发生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均是金属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一)脚手架: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二)安全爬梯(斜道):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三)技术负责人: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质,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的风险,并经过授权的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脚手架作业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脚手架作业培训,执行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脚手架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脚手架作业单位
(一)脚手架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取得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四)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搭建过程中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作业人员
(一)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二)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脚手架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
(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三)脚手架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脚手架作业许可证见附件。
(四)设计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确保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五)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具体执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六)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
(一)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作业应在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二)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三)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四)脚手板必须满铺,搭接长度必须满足标准和方案的要求。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五)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六)当脚手架的高度超过其最小基础尺寸的4倍时,应在其顶部采取防倾覆的措施。
(七)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八)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标准。
(九)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十)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
(十一)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十一条 脚手架的检查
(一)脚手架搭设期间遇下列情况时,搭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逐项检查确认,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清单参见附录a,脚手架警示牌参见附录b。
(二)脚手架使用期间遇下列情况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后,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三)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十二条 隔离与防护
(一)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二)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三)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避雷装置。
第十三条 脚手架的使用
(一)脚手架的使用者都应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脚手架的使用者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三)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五)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六)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七)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八)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管道局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脚手架材料
(一)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脚手板材料应符合作业方案中对承载力的要求,严禁使用腐朽(蚀)的脚手板。
(二)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三)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
(四)木制脚手板应定期进行承载试验。承载试验应综合考虑用途、使用年限、安装环境和储存条件等因素。
(五)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和脚手板试验信息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