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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9 17:30:09 查看人数:51

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e大学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适应高等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学教改、教研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全面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2、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与科研与学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范围为学院学科教学、科研第一线(含双肩挑)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四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

3、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

5、教学或科研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周学时原则上不低于8节,系部负责人原则上不低于4节,科研人员一般要求承担上述规定学时的1/2。教学效果或取得的科研成绩良好,教学质量(科研水平)评价名列本单位前20%。

6、在学科及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取得显着成绩。

7、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州、校(指e大学,下同)级及以上项目(课题)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及科技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一项,按进度进行并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果或通过鉴定。

(2)科研、教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主要成员(排名在前三位)或州(校)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主要成员(排名在前二位)。

(3)以第一作者入选sci、ei、istp、ssci论文一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或出版学术专着一部。

(4)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要成员(排名分别在前二位)或州(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主要成员(排名分别在前二位)。

(二)、骨干教师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

5、教学或科研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周学时原则上不低于10节,系部负责人原则上不低于6节,科研人员一般要求承担上述规定学时的1/2。教学效果或取得的科研成绩良好,教学质量(科研水平)评价名列本单位前30%。

6、在学科及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

7、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院级教研、科研项目(课题)一项及以上或参与州(校)级教研、科研项目(课题)一项及以上。

(2)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相关论文两篇及以上。

(3)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获学院二等奖以上或获州级以上奖励。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学科带头人为在职教师(科研人员)总数的2-6%;骨干教师为在职专任教师(科研人员)总数的25-35%。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任期三年,均可连评连任。评选时间一般为9月下旬。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采取差额推荐的选拔方式产生;学科带头人落选者可参加骨干教师的评选。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程序:

1、符合有关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申报并填写《e大学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申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确定初选名单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予公示。

3、初审合格名单公示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采取票决制,得票过半数者,按得票多少当选。

4、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职责及管理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职责:

评为学科带头人后三年中,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主持科学研究工作,发表论文论着,指导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或教学改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1、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每年作学术报告一次。

2、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着1部及以上。

3、在下列五条要求中至少达到三条:

(1)主持省部级项目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科技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完成年度计划,或获得州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2)教学成果显着,获得州级以上奖励,或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水平高,并起到示范作用,教学业绩突出。

(3)在学科与专业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指导本学科成员的业务,并在培养学科队伍,提高学科队伍的整体水平,推进学科和专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4)负责新专业的申报,或省、州(校)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创建。

(5)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指导大学生的学科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显着成绩。

(二)、骨干教师职责:

评为学科骨干教师后三年中,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主持科学研究工作,发表论文论着,指导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或教学改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任期内作学术报告一次。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下列五条要求中至少达到三条:

(1)主持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完成年度计划。

(2)教学成果显着,获得校级以上奖项,或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水平高,教学业绩突出。

(3)主持本专业的校级重点课程建设或其他教学改革项目。

(4)负责新专业的申报,或院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创建。

(5)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指导大学生的学科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显着的成绩。

第九条学院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

行备案管理,由组织人事处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学院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学院结合年度考核,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对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视情况给予警示、降级、取消资格处理;对能很好履行职责,成绩显着者,予以表扬,业绩特别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升级或在下一轮评选中予以优先。

五、待遇及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享受学院学科带头人特殊津贴:300元/月,学院按月直接核发,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每年享有科研课题(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学科带头人:2000元;骨干教师:1000元。具体办法按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每年、骨干教师任期内可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一次(时间在10日以内),具体办法,按学院参加学术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为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和公平,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为申报对象的,原则上应予回避。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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