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管理工作,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股份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市场开发部
第三条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指导思想是:科技工作必须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专业化燃气公司的目标,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相结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股份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实施科技创新;研究解决城市燃气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广应用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成熟技术,保证供气场(站)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究油气营销战略和策略,应用先进的营销手段和方式,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中心,组织协调公司的科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 提出中牟燃气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发展方向,审批年度立项科技项目。
第七条 公司调度中心作为科技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科技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下达公司年度科技计划。
(三)负责管理公司科技项目立项、中评价和验收评审。
(四)指导所属单位的开展科技管理工作。
(五)组织公司范围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八条 公司财务处负责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手册规定,做好科技项目的规范核算和列报工作;规划计划处负责固定资产科技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科技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科技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提出单位编写年度科研(推广)项目申请表,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开题设计报告、中评估报告、验收评价报告。
第三章 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分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二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是根据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制定和专业公司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制定的公司五年发展计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在下一个计划期前两年启动,于计划期前一年10月份完成。公司在制定年度科技计划的同时,对下一个五年科技发展计划进行滚动编制,形成公司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所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和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并于计划期前一年9月份前将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上报公司。
第十三条 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范围:列入股份公司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公司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公司生产、建设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验收的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项目;对城市燃气输配技术进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基础性研究项目、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燃气营销战略和策略研究;软科学研究项目等。
第十四条 年度科技计划的编制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列入公司计划的科技项目,由所属单位预审后,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公司审核。
(二)公司的科技项目,每年8月底前完上报专业公司,经审查后列入公司年度计划。
(三)公司所属单位的科技项目计划,由所属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公司审核。
(四)科技项目计划经公司批复后,随同所属单位年度预算一并下达。
(五)非全资公司申报科技项目应取得所有股东方对项目立项和费用预算的书面意见,方可上报公司。
(六)科技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完成时间超过一年的,预算应按年度分解,并汇总报审,按年度并入所属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每年6月1日和11月1日前向公司上报本单位列入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科技项目的进度和调整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四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立项:
(一)科技项目申报。所属单位根据公司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和生产经营需求填写中牟燃气有限公司年度科研(推广)项目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并编写公司科技项目开题设计报告(附件2),7月底前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二)科技项目论证。公司组织专家组成项目审查组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立项意义、技术路线、实施要点、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经费预算、提交成果和经济效益预分析。项目或项目部分内容如需要外委,在开题时应确定委托研究内容及所需费用。
(三)开题设计报告的修改及审定。科技项目论证通过后,所属单位于15日内完成项目开题设计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公司审定后将项目纳入公司年度科技计划。
(四)需要外委的项目,所属单位要填写《对外协作项目申请表》(附件3),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审批后由所属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外委项目不允许二次委托。生产应用性项目在合同中应明确须在现场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研究周期和进度:
(一)科技项目研究周期一般1-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所属单位应在每季度4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附件4)上报公司调度中心,重大成果或重要问题随时上报。每年11月1日以前上报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三)研究周期为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科技项目,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年终,项目组编写项目中评估报告,11月1日以前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科技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时,所属单位向公司调度中心提交调整计划报告和科研(推广)项目调整审批表(附件5),批准后可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计划完成不好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于严重失职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回所拨经费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决算制度,专款专用,并落实到所属单位和项目组。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经费预算相一致,不得超出预算经费明细表列支范围。项目中发生的外协费必须签订委托合同。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停止项目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情况作为项目汇报、中评估检查和验收的重要内容,所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汇报。
第二十二条 经费预算内容: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设备购置费的核算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手册执行。
(二)现场试验、样机试制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室内、现场试验(含中间试验)、样机试制(应列示清单)、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管理费:指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五)其它直接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支出。
(六)其它费用参见预算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相关科技费用的列支应分别按照科技项目负责人、所属公司领导、财务部门的顺序分别确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所属单位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并承担其维护运转费用。
第六章 科技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公司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规定任务或计划期限结束时,均应进行验收。生产应用性项目须在现场应用一年以上方能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内容:
(一)主要技术成果。
(二)科技项目依托工程进展及效果(先导、示范、小试和中试)。
(三)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应用情况及前景评价。
(四)科技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
(五)科技项目(课题、专题)设置和组织管理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验收形式:
(一)形成工程或产品的项目由专家或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或会议评审方式验收(提交测试报告)。
(二)委托研究院所、高校研究开发的应用性成果组织会议评审方式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经所属单位预验收后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验收并上报全部验收材料。
(二)对于重大的生产应用研究项目,公司调度中心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并召开科技项目验收会。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所属单位需在验收后30日内完成技术研究报告的修改完善和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写,经公司审查盖章并进行成果登记后,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上报公司调度中心(一式三份)。
(四)未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的科技项目,可在半年内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有关负责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承担公司科技项目。
第二十九条 需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见附件1~6):
(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项目预验收评价意见。
(三)科技项目查新报告。
(四)科技项目技术研究报告(包括科学技术成果应用证明书)。
(五)科技项目开发软件测试或鉴定报告(部级或同等水平检测机构出具)。
(六)所属单位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的审查报告。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要求,所属单位与外协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产权关系。凡公司投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取得的专利技术和成果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进行重大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专利成果,应及时通过公司调度中心办理专利申请,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才能组织验收或成果鉴定。项目最终形成专利成果的,不再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三十二条 所属单位取得科技成果后,应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成果登记,并组织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