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正确处置现场作业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特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作业活动的废弃物处置。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22.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3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22.8.1。
4 主要应对风险
4.1 管理缺失或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
4.2 现场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法规及地方标准。
5 释义
5.1 一般废弃物,是指比较常见的、对环境和人体相对安全的废弃物,例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纸、废塑料、玻璃瓶、易拉罐、废铁等。
5.2 危险废弃物,是指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3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6 职责分工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现场废弃物的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废弃物的管理情况,审核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
6.2 垃圾场负责一般废弃物和非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油漆作业部负责含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6.3 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将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或包装。
6.4 采办部联系具备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并组织签订废弃物处置合同。
7 工作程序
7.1 废弃物的分类
7.1.1 一般废弃物
7.1.1.1 一般工业废弃物
一般工业废弃物包括非金属、木托盘、包装箱、铁类金属、非铁类金属、塑料、纸板等,应将这类废弃物重新利用或回收。
7.1.1.2 办公室废弃物
这部分包括诸如生活垃圾和包装材料(塑料和纸板)等,这类废弃物应隔离分类存放,若可行应将其重新使用或回收。
7.1.2 危险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包括:
a) 废稀料(hw06)
b) 含油废物(hw08);
c) 废油漆、漆渣、废硒鼓墨盒(hw12);
d) 废显、定影液(hw16);
e) 废日光灯管(hw29);
f) 其他废物(沾有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废电池、过期废物、废过滤材料、废焊渣、废砂轮片等)(hw49)
g) 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弃物。
7.2 废弃物的贮存
7.2.1 在现场施工期间,应把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按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分开存放和管理,并进行标记。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区域,并将其分类放置,并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特征以及危害。
7.2.2 所有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弃物应存放在专门的容器内;储存液态废弃物应采用二级保护。
7.2.3 危险废弃物贮存要规范,应专门存放在危险废弃物存放场所。尽量减少意外释放的潜在危害。
7.2.4 危险废物储存场所要防雨、防渗、防扬撒、防晒、防火、防止污染水
体。要设置危废标识、围堰、溢漏回收设备设施,现场张贴管理规定、应急预案、
污染防治责任信息表。
7.2.6 废弃物存放区应配备足够的环保、消防应急设施,紧急情况时,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7.3 废弃物的转移
7.3.1 危险废弃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转移资质的单位转移。
7.3.2 运送危险废物的车辆应有运输资质,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7.3.3 危险废弃物转移由危险废物直接管理部门负责与处理单位联系、处理,生产保障部和舾装部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每季度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7.3.4 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按照法规要求办理五联单送至安全环保部备案;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根据法规要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五联单等。
7.4 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
7.4.1 在施工期间的各个阶段,可以收集和回收废金属及其它可再生材料(如电缆、铜芯、金属刨花、废油、旧电瓶等);此外,在项目施工中的白纸、铝制饮料罐、包装箱和纸板等也可回收利用。
7.4.2 生活、办公区等产生的废弃物也应由服务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回收、处理和利用。
7.5 废弃物的处理处置
7.5.1 可回收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可回收的按照公司要求送至临
时储存场所,由资质单位分类处理。
7.5.2 严禁在场地焚烧或填埋废弃物,严禁废弃物污染水体,严禁私自处理废
弃物。
7.5.3 生活垃圾、粪池污水、一般工业垃圾由生产保障部负责联系具备处理资质的签订合同的单位统一处理。
7.5.4 危险废弃物应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保留处理记录
,危废产生部门建立处置台账。
7.6 违规处理
7.6.1 所有承包商应遵守公司关于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管理的要求。
7.6.2 所有承包商应自行审查和检查其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并迅速改正其不足的和与公司要求不符合的运作状况。
7.6.3 任何承包商人员和公司员工如凡未能以正确和安全方式收集、储存或处理废弃物的,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7.7 培训
所有从事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的人员都应经过相应责任单位的专业培训,并保留相关记录报安全环保部。
8 附则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