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现金管理办法
医院现金管理办法
一.现金对于医院的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关系十分重大,并且在管理上也属于交易出现问题的项目。因此,必须加强对现金的日常控制,才能有效地发挥现金的各项作用,促使医院健康的发展。
二.现金是指医院地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医院地日常零星开支。
三.现金的主管部门为医院财务科,财务科应设专职出纳员,在财务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其他部门使用现金,财务科由现金监督和现金检查地权利。
四.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劳务报酬。
2、备用金。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地差旅费。
4、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地零星支出。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可以用现金支付地其他支出。
五、确保现金安全使用
1、医院地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地库存限额,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医院内部各部门的备用金,由财务科核定。
2、任何一项付款业务都应由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签字证明,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
3、有关凭证付讫后,应盖上“付讫”图章,以防重复付款。对付讫地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防止付款凭证被盗、篡改的情况发生。
4、出纳、记帐、采购三方面地工作应分别由不同地经办人员分工负责,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数职。
5、签发支票和应付应由二人分别盖章、相互监督。
6、对存出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清理核对,及时清帐处理。
7、职工因故向单位借支现金,必须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借款,并按规定地期限内结算归还,超期未还的不管任何情况,财务科有权在其本人收入中先行扣除并按规定收取逾期利息。
8、本制度如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