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借款对象仅限于本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严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
第二条 借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借款。
第三条 借款额度:单笔借款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 借款期限: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五条 资金占用费率:参照最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六条 借款程序:
1、申请借款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室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资金用途、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借款申请书需经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副总经理受理借款申请书并提出意见,经班子会议审议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最终意见。
3、对最终通过的借款申请,由集团公司财务处办理借款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借款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借款账户,在专户内专款专用。在借款期间内,借款公司向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借款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 借款公司应在借款到期日向集团公司财务处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同时缴纳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借款公司如需展期,应在到期前五日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展期申请,展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且每笔借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对于在借款到期日或超过到期日提出的展期申请不予受理。
展期申请中应写明展期原因、需展期的借款额、展期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展期申请书需要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借款展期的审批程序与借款程序相同。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借款:
1、借款公司发生逾期未还款的记录。
2、借款公司曾有一次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的记录,并且该次挪用在借款期间内未能更正或者发现于还款之后。
3、集团公司的资金状况不允许。
4、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不予借款的情况。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借款公司逾期未还款,按月计收1‰逾期利息。
2、借款公司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要追究借款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