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款管理办法范本
提存款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加强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提存标的物为货币。
三、公证员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分清该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还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就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所达成的共识,并形成书面约定(协议),该约定对公证处而言必须有可操作性,要做到万无一失。在提存款划入公证处专用帐户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条件不成就,或当事人之间就划款条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证处暂不将款划出,待双方通过司法程序或请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提款时应留足公证处审批、划款时间。
五、公证处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入提存款,对提存款数额较大(500万以上,含500万)、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领导批准,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设立专门帐户,但该帐户上的提存款一旦划出,必须由公证处财务人员负责,注销该帐户。
六、提存款专用帐户开户人是公证处,其相关印鉴、支票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提存款。公证处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提存款的安全。若发现异样,应立即将情况上报。
七、提存款领取程序:
1、有权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同意提款后,填写《请款单》,经业务部部长审批;
3、将《请款单》连同该公证事项卷宗送处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或在该领导不在时送监审部审批;
4、会计进行财务审核,并送处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出纳根据已完善上述手续的《请款单》划款;
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认真审查、及时划款的原则。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关财务规定:
1、提存款的存入:
当事人凭银行进帐依据(转帐凭回单、现金凭进帐单原件)、公证员的收款通知,到出纳处换取公证处出具的收款收据(进帐时须注明款项来源为提存款)。出纳开具收款收据前,应当核实该凭据的真实性。
2、提存款的支付:
当提存款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并由承办公证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财务请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转帐进、转帐出;(2)现金进、转帐出;(3)现金进、现金出(大额款提前通知财务与银行接洽),严禁转帐进、现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提存款可转入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内,不宜支付现金。
3、关于利息支付问题
由于银行按季度结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须等银行付息后才能结清。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