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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验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5

某实验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某实验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实验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1.入学

(1)学生入学前进行面试,作为学生学前教育的了解。

(2)学校招收的新生,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方可录取,并取得学籍。新生入学后,由各班班主任电脑打印《学生花名册》,建立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学生学号小学阶段一律不变,复学生、本县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县外转入学生按规定编列新学号。

2.转学

(1)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而户籍更变,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准予转学。

(2)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一周。学期中途、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转学,城区学校一般也不转学。个别特殊情况,不转学确实有困难,经申请获教育行政部分批准者除外。

(3)本县范围内转出,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居住地学校联系,领取《转学申请表》,经教育局初教股核准后,由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连同学生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健康卡(学校留下学籍卡复印件),再到接受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并将《转学回执》交我校。

(4)县内转入,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我校,经我校同意后学生家长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经教育局核准审批,到户口及住处所在地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到原校领取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健康卡及转学证明交给我校,我校开具转学回执给原学校。

(5)转入学生学校进行摸底测试,县内学生将其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县外学生根据其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3.休学、复学、辍学

(1)学生因病(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须有家长单位证明)无法坚持学习者,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初幼教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申请延长休学时间。

(2)学生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周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初教幼股批准,即可复学。

(3)学生修学期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申请提前复学。凡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根据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4)如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马上报告给教导处,学校配合社区、村委依法促使其复学。经做工作无效的,教导处填写《辍学生登记表》,上报教育局初幼教股备案。

5.成绩考核

(1)学校的学业成绩考核,技能科每学期进行一次成绩考核或根据平时成绩考核。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的考试有别于正常儿童。

(2)成绩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除语文、数学、英语三门考试外,其它学科只进行考查,重视过程性评价,把评价表与考试结合,重在平时的考查、了解,力求全面、客观评价学生。

(3)各科成绩考核记分和评定办法。属考查科目的,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制。属考试科目的,可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学年总成绩,原则上以第二学期为主,结合第一学期、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注意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成绩。学期、学年各班、各年级要进行单科合格率、单科优秀率、全科合格率、全科优秀率的统计。全部用电脑录入,建立档案。

(4)学生第一学期成绩不及格,不补考,学年总成绩不及格,给予补考,每学年每学科只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毕业班的补考应在毕业前进行。

(5)学生因病、残可以免修体育课或免除体育课考试,但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组同意,报教导处备案,并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6)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状况,做好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评定工作。语文、数学、英语要体现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学年成绩。要继续深化评语改革,突出学生特点,用正面、积极和充满情感的语言给学生写评语,激励学生奋发向上。

6.升级、留级

(1)学生各科学年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或学年综合评价合格,准予升级。学年学科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带科升级。

(2)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个别情况特殊确需留级,应由家长申请,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批,留级比例不得超过1%。

7.毕业、结业、肄业

(1)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毕业考试成绩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综合评价合格;或语文、数学两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均及格,其它不及格学科不超过两门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但补考后语文、数学两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仍有一门不及格,或其它学科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3)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4)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填写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毕业证书,加盖校章后发给学生。

8.奖励与处分

(1)对做了突出的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显着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2)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平均分配轮流制。对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应由学生讨论,班主任或其它教师提名,教导主任审核,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通过,校长批准公布,连续五年(或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在毕业时,学校授予'优秀学生'证书。

(3)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4)凡对学生进行处分,须由教导主任调查核实,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

(5)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受处分半年至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要求,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9.学籍档案保管

(1)学校教导处一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健全学籍管理档案,严格制度,妥善保管。

(2)学籍档案按有关规定保存,每学年存档入档案室,进行电脑管理。每学期初上报快速报表,期末上报学额巩固表,并将学籍变动名单上报教育局初幼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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