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领发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灯的领用发放,加强管理,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领用发放
第一条 每班以交班时间的半点前为界为发放时间,并执行五不发:
(一)矿灯不明亮不发
(二)矿灯零件不齐不发
(三)矿灯不对号不发
(四)没有矿灯牌不发
第三章收灯制度
第一条 每班以交班时间为界,半点响后为收灯时间,并执行三不收:
(一)矿灯零件不齐不收
(二)矿灯不对号不收
(三)矿灯损坏不收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 各灯口每班对矿灯进行严格考核,并填定记录。
第二条 负责灯房工作的队长,应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考勤情况。
第三条 每班收灯时间超过两小时后,仍有未升井者,应立即通知公司调度室。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