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心小学财产管理办法
中心小学财产管理办法
学校各类财产,是保证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它对教育质量的提高、教学任务的完成,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学校财产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着眼于用,着手于管,做到物尽其用。
一、校产管理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各班教室、专用教室的桌椅及有关设施,开学初由学校负责统一配置和调整。
2、学期初由各班主任、专用教室的负责人向总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填写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签订借用协议,各存一份备案。
3、办公室、教室的清扫用具实行包干办法,由总务处确定用物定额,每学期期初分发一次(教室用扫帚,期中再配发一次)。如不慎遗失或损坏,由各办公室、班级、自行添置,学校概不补发。
4、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公物使用习惯。
5、实行校产使用责任制。学生课桌椅责任到人,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不干胶或故意损坏。教室日光灯、电风扇指定学生专人控制,节约用电,放学后值日生要关闭门窗。各班级在管理中如发现有公物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并负责赔偿。教室内财物因遗失或非正常损坏,均由该班负责赔偿(赔偿办法见“校产校具损坏赔偿制度”)。损坏后要主动上报总务处,并书面提出更换或维修意见,如有必要报校长审批。总务处不定期对各班级公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隐瞒不报或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将给予从重处理。
7、班主任要经常巡查教室,发现财物损坏问题及时处理。
8、各班安排一名班干部协助班主任做好公物的管理,班级公物管理员每天要检查公物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班主任。
9、校产自然损耗由班主任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总务处认可,安排维修或更换,原则上不赔偿。人为损坏必须在赔偿后安排维修或更换。
二、校产损坏赔偿制度
1、学校校产、物资是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起着保障作用。学校公物人人要爱护,珍惜劳动成果,体现文明道德。
2、校产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教室内的由各班级负责赔偿。
3、赔偿分为现金和实物两种形式。现金赔偿款由总务处开具赔偿交款单,到学校财务室缴款开发票。实物赔偿由损坏者在限期内负责修缮或自行购买(必须保持接近原样或原有功能)。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偿处罚:(赔偿金为破坏价值的2~3倍)
(1)故意破坏或唆使他人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5、校产确属自然损坏,原则上不列入赔偿范围。
6、如因学生无法控制而造成的校产损坏等,酌情进行处理。
7、赔偿标准以现行市价为依据,酌情另收人工费。
附:部分常见物品赔偿标准:
(1)玻璃(窗、门)5~10元;铝合金窗30~50元。
(2)课桌200元;面板100元;夹板10~20元; 桌面刻画等25~30元;桌脚23~40 元。
(3)椅子50元;椅子背板15元;椅子面板20元;椅子脚15~20元。
(4)大黑板200~500元;小黑板200~400元。
(5)科学实验室桌子:100~500元。
(6)门(含锁)、窗(含风钩等)、窗帘:15~100元。
(7)电脑、投影设备:按实际修理费或采购价赔偿。
(8)日光灯、开关、插座:5~30元。
(9)水龙头:5~10元/只。
(10)无故损坏、丢失清洁工具:塑料桶5元;脸盆5元;畚箕5元;拖把5元;纸篓3元;扫帚3元。
(11)图书、体育器材、实验器材、电教网络器材、音乐、美术、劳技器材等损坏,根据情节,按实际修理费或采购价赔偿(由各室保管人核价)。
(12)未包括在内的物品均由总务处核价赔偿。
三、物品采购制度
根据学校校产管理及财务制度的有关精神,为便于校产清查,提高物品使用效益,消除重复购买及仓库积压物品现象,严格规范购物渠道,对物品采购作如下规定:
1、凡需购买的物品均须填写“购物申请单”,交总务处备案,经校长同意后,由总务处或总务处委托相关人员集中采购。
2、购物报销,均需由经手人签字、总务处验收,会计审核、校长签字批准方可报销。
3、购买常规使用物品,由总务处根据学校用量,报校长审批,提前计划采购,保证供应。各学科教师、各班、各管理部门等临时所需低值易耗品,报总务处审查,校长批准,进行采购;如需添置教学器材,应事先由教研组长或教导处将计划报请校长审查,经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采购。
4、购物价格及人员规定:
(1)购物总价在200元(含)以内,由总务处指定人员采购。
(2)购物总价在200元以上的,由总务处采购或协同采购。
(3)购物总价在500元及以上的,须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采购。
(4)凡添置教学设备和其他器材,属固定资产且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由总务处汇总,校长审查每月采购计划,校长批准后,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由教育条件装备站按教育局相关规定安排采购。
(5)各处、室购买专业性较强的物品,须由相关处、室、学科负责人派人与总务处协同采购。
5、购买物资时,必须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物品。购物场所须正规;如有特殊物品需到非正规场所以外的店、摊购买,必须征得总务处同意;购物后一律索取有效发票,发票中各项目必须开具齐全。
6、所购物品应当即付款,一般不使用记帐方法。采购人要审核单据的真伪,客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是否齐全,结算是否有误。
7、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的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登记入库后再领用。所购物品切实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8、物品采购严格按市教育局有关物品采购要求执行。
四、储藏室物品保管制度
1、物品采购与保管人员必须分设,严格分工,职责明确。采购人员只负责购买,保管员负责物品的保管和使用。
2、保管员负责对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卫生用品和生活用品的保管、发放和新购物品的验收、分类登记入库。凡手续不全,或私人物品,不得入库。
3、保管员要准确掌握存货品种、数量,每学期进行全面、细致的盘点,并根据使用数量填写各种物品的采购计划,报校长审查、批准后,由总务处安排采购。
4、物品保管时,要分类摆放整齐,避免物品因挤压、受潮霉变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物品正常损耗,保管人员要及时提出损耗物品清单,经校长审查后消帐。
五、物品领用制度
1、为充分发挥各种物品的使用效率,减少积压和浪费,领用一般物品的领取人应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后,方可领用。
2、领用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须经总务处负责人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领用。
3、领用仪器设备的配件、常用工具、可回收利用或有环保规定的物品时,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领用数量不超过旧的数量。如属首次领用的,必须在领用登记台帐上注明。
4、领用物品时,发放人(保管人)必须按领物单如实登记入帐,领用者核实签字后方可发给,否则不予办理。
六、物品借用制度
1、学校一切财产归集体所有,个人未经允许一律不准携带出校或长期借用。
2、学校物品因工作需要携带出校或外单位借用,需经校长批准、总务主任签字后,经保管员登记后借用,并限期归还。借用到期的,由保管员及时督促归还,逾期不还的,由总务主任及时督促,并报告校长,及时研究、处理。
3、个人借用学校物品,需在总务处申请登记,向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用毕立即归还。如果需延长借用时间,应提前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如延期超过一星期的,需经校长批准。贵重物品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4、总务处对借用物品要做好登记,记录下借用人、日期、用途、归还日期等。
5、物品借用完毕归还时,要完好如初且放置到原来的位置,做好归还登记。
6、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需将本人借用的物品还清,由总务处审核、校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或退休手续。
7、借用人要将所借物品妥善保管,如损坏或丢失,视损失大小,按赔偿制度规定予以赔偿。
8、公物在正常教学或办公使用中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总务处备案,视责任情况予以赔偿。
9、物品丢失、损坏应书面说明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由校长做出赔偿或处理决定,并办理物品注销手续或进行修理。
10、外单位人员或个人借用、租用的本校物品发生丢失、损坏,一律按赔偿规定照价赔偿,并办理物品损坏登记或注销手续。
11、凡隐瞒情况不报者,一切后果由借用人自负。总务主任提出意见,校长做出处理决定后,借用人必须执行。
七、校产检查制度
1、要建立必要的校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校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校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
2、校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3、校内所属各室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各室凡有新增固定资产,均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校总务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4、建立健全校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室责任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5、对校产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确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6、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购置各类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8、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校长批准,总务处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9、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10、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各室调整时,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校长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归还所用固定资产。
11、学校建立校产清查制度。总务处每年末(或学年末)对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12、学校应保证固定资产采购、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使用,为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提供切实保障。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校修购基金,以补充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八、校产维修管理制度
1、维修申报
(1)发现房屋、门窗、水电设施、各类器材等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由使用责任人填写“维修申请单”,向总务处报修;紧急情况直接向总务处打电话报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2)维修申报人须认真填写“维修申请单”,写明地点、方位及需要维修的具体情况。
(3)维修申报人应妥善保管好损坏部分的物品(包括零件),以提高维修质量,加快维修速度,节约开支。
(4)总务处应定期对校舍、校产、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对大范围的维修,按武夷山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做出全面计划,编造好预算,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原则上利用假期进行整修。
2、维修承诺
(1)总务处接到“维修申请单”后,根据轻重缓急安排维修计划,落实措施。
(2)由总务处组织人员及时进行维修,以保证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的正常运转。
(3)对于学校无力承担的维修任务,由总务处及时报告校长,经同意后外聘专业人员维修,并做好维修费用、完成时间、监督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
(4)因各种原因无法马上解决维修的,总务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联系维修。
3、维修验收
(1)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任务后,应征求申报人的意见,并请申报人签字。
(2)维修工作没有到位或不能达到
要求的,应重新维修;如有客观困难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总务处每周应整理好维修单并做出必要纪录,供校长检查、分析校产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4、报修责任人
(1)教室及阳台,相应走廊财产、设施的报修由班主任负责。
(2)各部门、各办公室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各部门领导负责。
(3)专用教室、专用场地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专用教室负责人负责。
(4)走廊、楼梯、洗手间、活动区域财产设施的报修由当天值日教师负责。
(5)教师宿舍相应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住宿教师负责。
(6)全校教职工发现校产损坏,尤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都有义务及时向总务处反应。
5、检查与管理
(1)定期检查:由校长或总务主任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第四条所列维修内容进行定期检查(每月一次,学期结束一次)。
(2)定期分析:在检查的基础上,研究损坏原因,提出改进办法,节约开支,不断改进维修管理办法。如修改各类制度、细则等。
(3)加强教育:在分析损坏原因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加强教育的相关意见,并配合学校对师生进行爱护公物教育,做到服务育人,从而从宏观上做到节约开支、节约维修费,并坚持原则,做到谁损坏谁赔偿,做好管理工作。
九、校产管理人交接制度
1、各级校产管理人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应力求稳定。
2、各级校产管理人,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离职、调动的,必须与会计、校产管理员及各处、室、个人核对所管校产的物资账册和所管财产,必要时,会同接替人员共同进行校产物资的盘点;
3、原校产管理人调离,仍必须对学校或个人管理的资产负责,有责任配合学校进行资产建帐,说明资产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资产实物。任何人不得以已调离学校或原岗位、或以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为由,不配合资产建帐工作。
4、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财产物资增减的记账、登记工作;
(2)按规定整理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在账册封面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在各类财产、物资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5)办理交接手续,学校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处、室、班级校产责任人移交,由处室负责人(班主任、负责人)和校产管理员监交;学校校产管理员移交,由校长监交,总务主任和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6)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不许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另起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