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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7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

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选煤厂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以及矿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我矿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做好预防性计划检修、系统组织和预知维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月检)工作,应安排日常不能检修的或检修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和工程以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校(检)验和整定。

我矿的停产检修的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的29 日一天24 小时,特殊情况根据矿安排的时间进行。

二、停产检修计划的编制和要求

各单位停产检修计划,由单位领导审查签字批准后,于当月20 日前报机电部。

各单位在编制停产检修计划时,要由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班子成员、技术人员、班组长、业务骨干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停产检修计划会,集体确定本单位的停产检修项目。

机电部将各单位检修计划平衡汇总后,于23 日前,组织有关矿领导、调度室、安全部、通防科、技术科、各检修单位机电负责人等召开停产检修平衡会,对各单位检修项目进行统一安排。

矿停产检修平衡会议确定的项目为最终实施项目,最终实施项目确定后机电部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及季节特点,编写“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总则”、“停产检修配档表”:明确停电、停水、停压风等相互时间关系,避免检修发生冲突和影响;明确标注主副井停钩时间和影响原煤生产、装运车辆的时间。

机电部于24 日前将检修计划下发到各区队和有关科室,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计划下发后各检修单位的检修项目如有增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及机电矿长批准并按程序审批后交机电部,由机电部整理补充下发增补计划后方可组织检修。

停产检修计划的内容及装订顺序为:停产检修封页、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总则、停产检修项目及重点项目汇总表(表一、表二)、停产检修配档表(表三)、停产检修计划表(表四)。

停产检修计划用a3 或a4 幅面纸制作。

三、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每项检修项目都必须明确检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检修人员,并有明确的分工。检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工艺和要求组织检修,随时掌握检修进度情况。需要更改施工工艺或要求时,必须征得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的同意,并办理补充措施,以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地按时保质完成。重点项目应由单位、矿机电领导参加,在检修中加强调度工作,检查、监督检修质量、进度和安全,处理现场发生的特殊情况。

对专项检修工作、多次重复的检修工作,检修负责人和检修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促进专业化检修队伍的建设,保证专项检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当月25 日按“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将检修施工措施(一式三份)报机电副总工,由机电副总工组织审批。所有检修措施于27 日前会审完,机电部、安全部、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各单位在检修前一至两天,向参加检修的人员传达检修计划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对重点检修项目、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组织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检修,确保检修工作中设备和人身安全。

在检修前一天,由单位负责人、技术员、检修负责人负责到检修现场检查落实检修准备情况、措施学习考试情况。

提前做好材料、工具、配件的准备及其质量检验,特别是材质、配合尺寸、安装尺寸、技术性能参数的校对,重要部件还要有技术文件。

四、组织施工的有关要求

设备检修质量要求:遵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陈旧设备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要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修中由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负责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检修进度和遇到的问题。

检修措施放在施工现场,并施工负责人要对实际检修进度进行写实。检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月检项目的,必须提前向调度机台申请施工延时,否则对施工负责人罚款100 元。

已确定的检修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要调整时,应经机电矿长批准,并向矿调度汇报。不经批准,不得施工。

没有列入检修计划的设备,不得进行检修,特别是电气设备严禁借他人停电时间安排检修。

检修项目完成后,检修负责人要组织清理施工现场,恢复系统或设备使其具备运行条件。

检修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组织空载或半载或满载的

试运行工作,并留好检修人员,加强监督检查,新安装的设备必须经至少四小时或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的时间进行试运行,经验收确定系统或设备运行正常,本次检修工作才为结束。

各工区要建立大型和重要设备的检修履历簿并在每次检修完成后2 日内报机电部备案,对检修中消除的重大隐患和发现的重点问题记录到设备检修履历簿内,凡经发现漏报每次罚技术员或区队机电负责人200 元。

五、考核与惩罚

对未经批准而不执行检修计划(或临时增减检修项目、增减检修内容)的单位,每项次罚单位负责人200 元、检修负责人300 元;对完不成任务无故拖延的单位,若未影响生产,每项罚检修负责人300 元;若影响生产,按《关于矿井生产系统机电事故影响的管理办法》处罚。

对检修结束后应确保24 小时内无故障,检修后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检修过的部位在一周内出现问题,经分析确属检修不认真造成的除按《关于矿井生产系统机电事故影响的管理办法》考核外,再酌情对单位负责人、检修负责人、检修责任人、包机人按责任加罚100~300 元。

检修平衡会及现场落实会迟到罚款50 元,无故缺席的罚款100 元。

各单位检修计划、检修工作总结未能及时上报机电部的,每次罚单位主管和机电负责人各200 元;检修措施上交不及时和会审后未传达落实到位,每次罚技术员200 元。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错误指挥造成设备检修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者,分析追究责任。

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每次月检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月检修记录》(见附表二),每台设备的检修必须明确责任人,确保检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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