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节约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范围,规范公务用车的审批手续,并本着各类公务用车的先后缓急统一调度安排。
第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学院公车的,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1、学院各单位因业务需用公车时,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汽车队安排。
2、国家机关领导、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兄弟院校领导来校公务用车,由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汽车队安排。
3、以上各项用车费用,由各用车单位负责人按月核准后,统一结算,通过财务处从各单位经费中转帐支付,并定期将用车情况向院领导和用车单位进行通报。
4、学院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的用车,有会议经费的,由会议承办单位自理;无经费资助的,需用车时应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其费用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车费自理。
第五条公务用车要坚持车辆“三检”制度,落实在出车前、途中、返回后的检查保养项目,各项零件须保持完整,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车辆因外出需维修,加油,由司机说明情况,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否则不予报销,行驶里程、过路费、维修费用及耗油情况每月统计一次。
第七条车辆维修,由司机填写报修单,汽车队负责人检查认定后,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费用在3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公务用车返回后,车辆要停在指定位置,严禁私自出车,收车后要及时入库停放。否则产生一切安全问题,由司机本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公务用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汽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院负责。
第十条学院各类公有车辆免征路费等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办理购置车辆保险、年票、年度检验等手续由汽车队负责。
第十一条司机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在安全行车的同时, 防止发生意外人身安全事故,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十二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