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3
学校校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权后勤集团对学校校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后勤集团组织实施校园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后勤集团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承担校园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除四害等项服务工作。后勤集团每学期组织1-2次卫生大检查,并将检查评估情况作为环境卫生服务保障责任部门工作考核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校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师生员工的校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校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校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校容管理
第四条校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部门)必须适时地进行清洗或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五条校园道路两侧的单位(部门)、经营业主,不得在树、绿篱、草坪上晾晒衣物以及摆放、张挂有碍校容的物品。
第六条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塌陷、破损或有积水的路面,有关责任单位要予以及时修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部门)、经营业主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经营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征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进行圈围。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性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杀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设置施工围挡。
第十条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施工(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涂写和刻画。
第十二条重要活动的标语牌、横幅、宣传品的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后立即撤除。不得继续捆绑在树上。
第十三条专用广告栏、橱窗要定期整饰刷新,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校园内不准设置露天摊点,各经营摊点周围环境的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在校园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含自行车)均须在规定范围内停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十五条货运车辆按规定装载货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校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从室内往外抛撒废弃物和倒水;
三、乱堆、乱放、乱挂杂物,乱倒垃圾、乱张贴广告、标语;
四、乱丢瓜壳、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盒)等杂物;
五、饲养家禽、家畜(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卫生专用车辆、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等。
第十八条校园道路、广场、楼内等公共卫生部位,厕所、果皮箱、纸篓、垃圾容器、垃圾池收集等由校园环境服务中心负责保洁和清运。中转站的垃圾外运委托七星区环卫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垃圾容器、果皮箱和卫生纸篓的设置,由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按规定标准设置,并负责整修、维护。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学校爱卫会批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的主支干道、广场、公共场地、沟渠、厕所等环境卫生清洗保洁工作,由校园环境服务中心的专职清扫员工负责。各种经营摊点及其门前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实施勤工俭学活动的卫生区域,由勤工俭学学生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后勤集团对校园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清运。并应按照后勤集团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对教工生活区和校内经营点产生的垃圾实行有偿收集。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由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清运和处理;其它垃圾(包括施工生产的渣土、个人住房装修的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委托清运处理。施工、生产、装修产生的垃圾须运到校外。校内各垃圾容器、果皮箱、垃圾池的收集清运以及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四条科研、医疗部门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或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并密封清运到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爱卫会的统一部署下,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应采取措施,加强蚊蝇蟑鼠消杀工作,消除蚊蝇孳生地,控制四害密度,预防蚊蝇蟑鼠等虫媒传染病的发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后勤集团或者后勤集团校园环境服务中心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影响校容的;
三、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五、饲养家禽家畜和学生宿舍饲养宠物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并可予以没收)
六、损坏各类环卫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七、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八、报复性抛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赃物的;
九、在树干枝杈、绿篱、草坪上晾晒衣物,影响校容的;
十、开挖道路、房屋修缮、装修或进行工程建设造成垃圾积存、影响校容的;
十一、公共厕所、化粪池、下水道、沉沙井冒溢,不及时处理疏通的;
十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校容的;
十三、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侮骂、殴打环卫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