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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2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

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

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

3、涉外培训;

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

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业务条件: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境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原则上其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境)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的紧张工作。

4、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确属工作需要而要出国(境)履行公务的,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的团组,其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和出访时间应按国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必须完成以下程序(见附件1)

1、出国任务内部审批;

2、出国人员审查审批;

3、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4、办理证照、出境证明或签注;

5、申请办理签证;

6、行前教育、体检、购汇、购票;

7、出访;

8、回国、上缴证照、提交考察报告、核销费用。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业务的管理,提高实效,本规定管理范围内各公司、各部门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外事办提交因公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目的、业务内容、计划时间、出访人员、行程安排、概算等,由外事办统筹分类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外事办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并根据外事计划编制工作预算,纳入公司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各部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原则上应提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外事办。出访一个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40天提交,出访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60天提交。根据团组出访的性质,申请及材料应包括:

1、经分管领导签批的书面申请报告: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派往国家及出访路线,出国(境)时间及在境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分管领导批准意见。

2、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译文,邀请单位及邀请人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

3、涉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

4、与外单位签订的共同参与国外商务活动的备忘录、协议合同等;

5、凡是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的团组,须提供详细会议日程资料。若需在会上作交流报告的,须提供相关会议交流材料及保密审批材料。

6、与团组出访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外事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出国(境)的专业要求,对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党委组织部同时向会议提交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查的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安排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五条出国(境)人员属涉密人员的,按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批。

第十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参加由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的,应参照上述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及外事办配合组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如因出访任务急、组团时间短(距出访时间少于40天)等原因,需要进行临时任务审批的,在申请材料符合出访要求的情况下,可直接填写《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见附件2)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 护照签证办理

第十八条员工的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由外事办统一申请办理。严禁部门或个人自行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以及到外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领事馆办理或催办签证,更不准在国外擅自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人员需适时向外事办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因公出国任务

申报表;

2、外方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邀请函中文翻译件;

3、外方确定的详细日程(中外文各一份);

4、护照申请卡片及个人照片;

5、护照核查表;

6、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

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审批材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向外事办提供。

第二十条领取护照时,本人要认真核对护照与签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钢印和发照机关印章及签证页上使馆印章、领事签署等是否齐全,由本人持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员不能异地申请办理护照,无特殊理由不得申请两本及以上护照,禁止在国外同时持有两本及以上护照。按照省外事办要求,申办护照前团组成员均要交回旧证照。

第六章 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团组出访之前,由外事办根据指示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境)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的教育,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国家安全和保守机密的教育,外汇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教育,海关规定的教育,出国(境)旅行知识的教育,对外社交礼仪的教育以及出访国家概况及风俗习惯的介绍,并提示团组针对特定情况须做的提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外进行科技交流的,出国(境)人员出行前须填写《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签订《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件4),并报保密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团组或出国人员应详细编制行程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指定团组专门人员负责经费办理和财务管理。经费预算方案经外事办审核,报财务部审批后,由团组专门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使用外汇的办理由外事办统一负责。

第七章 出国(境)团组的国外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按方案行程组织完成好出访任务,对派出团组人员、经费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出国(境)团组严格遵守任务件批准的出访国家、境外停留时间,不准自行变更出访路线,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外期间出国(境)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掌握组织原则,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妥善保管护照、机票及现金,防止丢失和被抢盗。

第二十九条团组出国费用应合理安排,指定的专人负责对各项开支做好详细记录,保存好有关票据,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开支使用。

第三十条在外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立即向外事办报告并设法与我驻当地使、领馆联系汇报,请求帮助。

第八章团组回国后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回国返回时,应向外事办报到,通报有关国外工作情况并提交出国期间所收集的各类会议交流资料、考察资料等,必要时通过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汇报。

第三十二条回国两周内,由团组长负责收缴全团护照及时交到外事办统一管理。逾期不交回护照者,外事办将督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而超过一个月者,外事办将通报批评,并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因公出国任务。

第三十三条回国两周内,团组成员须填写《出国(赴港澳)人员鉴定表》(见附件5),并同该团组出国总结报告提交外事办统一保管,存入外事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回国后,原则上一个月内要向领导做出正式书面汇报,内容包括:

1、国外期间主要工作及活动;

2、主要工作成果;

3、存在的问题及采用的措施;

4、外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5、执行外事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6、对外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回国后,指定的团组专门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外事、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拟报销的费用须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对不提交出国总结报告或其他手续不全的团组或个人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外事办(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上级部门外事政策和工作要求发生变化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贵研铂业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流程图

2、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表

3、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登记表

4、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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