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活动中心管理办法范文
教职工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教职工活动中心是学校教职工进行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的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活动中心的管理和建设,切实发挥其功能和效益,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活动中心是为学校教职工提供业余文化娱乐及健身活动的场所。中心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教职工服务的思想,保证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严禁利用活动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二、教职工活动中心由校工会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活动的协调、中心的日常管理、音响和灯光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安全、保洁等工作。
三、教职工活动中心设专人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证中心的正常开放,组织安排教职工健康有益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管理活动场所的设备和娱乐器材;管理活动场所的卫生和安全。保证岗位任务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服务到位,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业余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的场所。
四、进入教职工活动中心的人员应衣冠整齐,举止文明,遵守开放时间,服从管理人员的组织和安排,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要自觉爱护活动中心的设备、器材、桌椅等公共财物,保持场所卫生整洁。
五、严格执行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凡故意损坏设备和娱乐器材者,须照价赔偿。
六、除集体组织的活动外,校内教职工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个人活动凭工作证或工会会员证或离退休证入场。
七、为提高使用效能,学校各二级分会均为免费使用教职工活动中心。为优先保证全校性活动,避免时间交叉,使用单位须提前与校工会联系预约。在不影响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前提下,学生亦可有组织的在该中心开展活动,由团委提前与校工会联系预约。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