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公司宿舍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宿舍是集团根据员工工作和生活需要而配备的,集团根据员工实际需要安排入住。
第二条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保证工作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入住条件
市区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的员工。
传染病患者,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不得入住。
第四条 住宿人员需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五条 住宿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宿舍设立管理员,监督管理一切内务,并保管住宿员工的紧急联络方式。
第七条 员工不得擅自带客人进入住宿区,不准私自留宿,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进入住宿区或留宿。
第八条 住宿人员须爱护宿舍内物品及设施,严禁在墙上和家具等物品上涂抹、刻画。损坏或遗失宿舍公物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住宿人员须遵守住宿公德,严禁在宿舍打闹、喧哗、酗酒、赌博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第十条 宿舍卫生清洁,物品整齐,杜绝脏、乱、差,严禁乱扔烟头、垃圾等。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二条 员工搬离集体宿舍时,须将所领用的宿舍物品交还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与集团停止劳动关系的员工,须在办理其他手续前退还住宿领用的物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集团领导的视察或检查,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