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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0 11:30:04 查看人数:56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职责、措施及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 引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 术语

3.1危险废物

本标准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按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贮存设施

是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

是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6焚烧

是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4 管理职责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司在化验分析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过期药品及剧毒废液的监督管理工作。

4.2公安处负责剧毒、易制毒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

销毁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运输押运工作。

4.3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及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4物管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4.5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5 管理措施

5.1危险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保温棉、焦油渣、生化污泥、废酸、废碱、报废化学药品,剧毒残液主要有氰化物、含砷、含汞废液等;除焦油渣、生化污泥送电厂焚烧,废酸、废碱进行综合处理外,其他各类危险废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贮存管理,送交时,分厂与物管中心之间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定期检查。

5.1.2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产生废物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每月及时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及去向。

5.1.3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严格、准确填写,环保化验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5.1.4环保化验中心及各单位化验室在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剧毒残液、过期化学药品,由环保化验中心牵头,使用单位提出处理申请,公安处、物管中心参与,共同对废液及过期化学药品进行回收称量和鉴定,共同确认结果后签字存档,共同填写相关移交记录,将确认的危险废物送物管中心专用库房保存,物管中心每月将库存数量上报环保化验中心。

5.1.5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贮存、利用、处置,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由公司环保化验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改正要求的,环保化验中心依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进行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1.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会议纪要、记录应齐全、完整、详细。

5.2危险废物的贮存

5.2.1危险废物由物管中心负责统一贮存,环保化验中心、公安处、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2.2物管中心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每月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贮存量、处置量及新增产生量(需填写称重后准确

数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进行日常检查,物管中心予以配合。

5.2.3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临时贮存点由各分厂负责管理,并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每月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贮存量及新增产生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产生单位予以配合。

5.2.4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

5.2.5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6危险废物的贮存设备和设施必须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功能。

5.2.7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应进行安全性处置,否则,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5.2.8禁止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危险废物。

5.2.9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或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2.10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

演练会议纪要、演练记录必须齐全、完整、详细。

5.3危险废物的处置

5.3.1危险废物处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私自处置危险废物。

5.3.2环保化验中心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剧毒品废液)向主管经理提出处置请示,由物管中心负责办理危险废物处置审批单,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纪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对处置厂家的资质和价格共同确定后,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固废管理中心提供处理厂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公安处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押运工作。

5.3.3每次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应由物管中心、环保化验中心、公安处、纪审监察部及相关部门同时到现场进行确认。

5.3.4运输工具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前,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运输处置。物管中心与运输及处置部门应建立转移交接手续,交接后危险废物方可出库。

5.3.5处置结束后,环保化验中心应在10日内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及时返还当地环保局及市环保局。危险废物销毁后的原始凭证由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管理,复印件由参与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5.3.6公司内部自行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由处置利用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利用台账,每月向公司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接收量和自行利用处置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处置利用单位予以配合。

5.3.7物管中心及各分厂与公司内部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4危险废物的运输

5.4.1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

5.4.2运输危险废物时,运输工具必须配备防火、防淋湿、防扬散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环保化验中心及当地环保局负责检查。

5.4.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其他货物及无关人员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丢弃危险废物或擅自改变到达地点。

6 考核与检查

本标准由环保化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7 附录

附录a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流程简图

附录b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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