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厂装置开停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炼油厂。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格尔木炼油厂主管生产的厂领导负责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工艺技术科及生产运行科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 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及相关文件的编写、提交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六条 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操作变动审批单、开停工通知单、开停工方案、开停工规程(操作卡)以及开停工条件确认的相关确认文件。
第三章 装置开、停工条件确认
第七条 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 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 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 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开工安排,按照开工方案、开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开工。
第八条 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 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 开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 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㈣ 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㈤ 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㈥ 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㈦ 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手段完备;
㈧ 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㈨ 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㈩ 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 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十二) 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 装置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的安全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 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停工条件确认,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停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 由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装置停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 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停工安排,按照停工方案、停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停工。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 停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均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 停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 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停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㈣ 需要检修的装置检维修准备工作已落实,可以按照计划实施检维修;
㈤ 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并有相关记录;
㈥ 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停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方案齐全,并有相关记录;
㈦ 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第十三条 开、停工方案的内容必须包括: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详细的技术方案、风险评估及消减措施、环境因素评价、开停工统筹图、盲板表等。
第十四条 开停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开停工规程(操作卡)的要求和步骤进行,并严格执行步步确认签字。在开、停工过程中,每达到一个稳定状态,必须由车间(装置)主任进行签字确认。
第五章 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 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上报生产运行科。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七条 装置紧急停工后,车间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隐患,尽快恢复生产。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开、停工方案未按要求编写,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及时上报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十九条 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开、停工方案,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二十条 开、停工过程中操作规程(操作卡)的执行和步步确认签字按操作卡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车间(装置)未及时提出开、停工条件确认申请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二十二条 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条件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艺技术科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