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兴供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隆供电分公司所属的各个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固定资产划分的标准与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固定资产减少和清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等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内部控制。
(三)根据权限范围决定或向上级单位报批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和折旧、修理政策。
(四)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资产管理信息。
(五)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内部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包括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管理。
财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
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
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运行、维护、保管单位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职能。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从价值形态及时、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一)制定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查核,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并控制其费用。
(五)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核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投保、索赔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要是从实物形态及时、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技术要求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一)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编报费用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督促工程如期完成并按规定编报竣工决算。
(四)组织更新改造及大修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六)协助办理固定资产投保及定损工作,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主要是指对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及检修等方面的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三)制定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检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程序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六)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
(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收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资产。
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确认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具体范围按《国家电网公司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按使用情况分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基建用固定资产
7、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8、土地(以前年度清产核资作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按用途分类
1、输电线路
2、变电线路
3、配电线路
4、用电计量设备
5、通讯线路及设备
6、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7、发电及供热设备
8、水工及机械设备
9、检修及维护设备
10、生产管理用工器具
11、运输设备
12、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3、房屋
14、建筑物
15、土地
第十三条除上述两种分类口径外:
(一)输电线路和变电设备按以下标准分类:
1、110kv及以下
(二)配电线路及设备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分类:
1、35kv
2、10kv
3、10kv以下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因更新改造或其他原因改变原来用途,引起资产分类变化的,应予以重新分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转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及其他途径增加。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零星购置等。
第十七条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确保账、卡、物一致,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有关新增资产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在建工程的管理,竣工决算验收按华北电网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竣工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经审查、审计后,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报告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如果竣工决算报告未能及时编制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以实际支出和工程概算为基础估计资产价值,连同资产清单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暂估价值和固定资产投运报告转增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根据决算金额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保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零星购置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投资转入、融资转入、接受转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按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按管理权限后,报财务部门入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入账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原值: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误
第五章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目录、账簿和卡片的记录等,编制固定资产月度分类折旧表,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二)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五)基建用固定资产
(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七)经营租入改良的固定资产
上述固定资产如果是按暂估价值时,同时调整已计提折旧;在已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的,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八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四)更改期间转入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条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等,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独造册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各类固定资产应实行计划检修制度。大、中、小修理费用均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减少和清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报废、无偿调拨等。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对闲置、多余等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使用保管部门查明资产盘亏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盘亏审批表
(二)盘亏单位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盘亏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财务处理意见并填写固定资产盘亏审批表
(四)盘亏单位按管理程序报经批准后,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具体见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原则上只能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全资单位之间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公司系统外的单位。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审批通过后,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七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目录,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的时间为竣工决算完成后二个月内。
固定资产卡片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保存正本一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各保存副本一份,并定期核对一致。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的名称、编码、分类、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二)资产原值及变动情况。
(三)折旧率、残值率、累计折旧、已提减值准备、资产净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五)资产启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使用保管单位、存放地点、保管人及验收人。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即为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应同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做相应变动记载。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无偿调出、有偿转让、盘亏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后,原固定资产卡片应至少保存5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规范管理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防止资产损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浪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离退休,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完毕。使用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管理,坚持必需、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制度,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资产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十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密切配合,配备懂技术和了解固定资产状况人员协助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提供有关资料。
清查盘点结束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清查盘点报告报送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制度对清查盘点进行处理,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保险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投保。投保固定资产发生险情,应及时做好索赔工作。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证据不全,并导致索赔失败或不能得到应有赔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要积极推广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分布、利用效率以及管理状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