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矿机电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建设期间机电安装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统一管理要求,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完工后机电设备(设施、装备)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工程质量认证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榆能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建设期间所有机电安装单位工程。
第三条 矿井建设期间,机电部门按照矿业公司年度安装工程投资计划、设备投资计划以及矿井建设施工进度网络图对时间的要求,结合矿建、土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情况,超前谋划、精细运作,有序开展对公司主要机电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调研、技术论证(交流)、选型、订货及有关招标活动,确保机电安装工程按计划如期开工。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工程责任主体,在机电设备(设施)选型、订货、加工制造、安装、监理、性能检测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招投标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工程责任主体,结合安装工程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安装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六条 工程中执行的规范、标准,必须是国家现行最新规范、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要求与国家现行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对***公司、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机电安装工程开工前,应做好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施工技术(安全)交底,设备开箱检验,设备基础检验等技术准备工作。以上工作没完成,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条 图纸会审工作程序、内容:
1、所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未按规定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2、建设单位应至少在组织图纸会审前10天将图纸发放至监理、施工单位。各单位应及时熟悉施工图,针对图纸中存在的疑问,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安装工程的施工图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监理、施工单位参加。
4、施工图会审的主要内容:
(1)、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
(2)、施工图及说明是否齐全,表达是否清楚、明确,图纸尺寸、坐标、标高及各部分相互连接是否相符;
(3)、有无特殊材料(包括新材料)要求,其品种、规格、数量能否满足要求;
(4)、设备安装与工程结构(基础)之间相互关系是否吻合、有无偏差;
(5)、设计是否符合现有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技术上是否能保证安装质量和施工安全;
5、施工图会审后,参加人员在《图纸会审记录》(见附表)内签字盖章,并归档。
第十一条 技术交底工作程序、内容:
1、机电安装工程技术交底按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两方面进行。
2、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派主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向相关单位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方案、工艺过程、图纸配套、质量要求等交底,填写“技术交底记录”(见附表)。
3、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负责该工程技术质量的工程师主持进行施工(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技术安全措施,规范、质量标准要求,工程进度要求,劳动组织分工等;交底方法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自行决定,并形成“施工技术(安全)交底记录”(见附表)。
4、修改设计或施工方案后重新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
1、安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经内部程序审查合格并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重要单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施工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审批,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依据;
(2)、安装工程概况;
(3)、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交叉)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4)、工程总进度计划;
(5)、施工力量、机具及资金计划;
(6)、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卫生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项措施;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机电安装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过审批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无施工措施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设备的检查、验收:
1、机电设备安装前,由机电部负责组织,经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司物资部参加,对设备作详细检查和开箱验收,然后移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存放。
检查、验收内容:
(1)、设备随机技术文件: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和维护说明书、产品检测、检验报告、设备安装图等;若为特种设备,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提供的实验报告。
(2)、设备外观:包括防腐蚀、变形及破损情况等;
(3)、随机零部件:包括各种零件、部件、配件、专用工具等。
2、设备开箱验收后,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随机文件、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设备基础验收
1、设备安装前,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机电部、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及安装施工单位参加,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对照建筑、安装相关图纸对基础十字线、基础标高、主要预留螺栓孔位置及深度、主要预埋件位置及基础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并有验收资料和记录。
第十五条 机电安装工程开工,除应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完施工合同,其技术负责人已了解、熟悉本办法有关要求。
2、由建设单位购置的主要设备、材料,已按程序移交给施工单位。
3、施工过程中所需供电、供水、运输等基本施工条件已具备,相关计量器具已安装完毕并能投入使用。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完《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5、建设单位已依法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6、施工单位已向监理单位报送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等开工准备资料并被批准。
7、监理单位已将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相关监理规划、细则报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已按程序办理工程“开工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报告”的办理
1、安装工程开工前,施工管理单位要落实开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具备开工条件后提出 “工程开工报告”(见附表),分别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工。
2、审批后的开工报告统一由建设单位机电部备案。
第三章 施工过程控制
第一节 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全过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规范化管理,科学、有序组织施工。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做好安全宣传、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等工作。
3、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4、在斜井、平巷中运输安装材料和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坠物、防跑车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伤害人员、损坏设备事故发生。
5、对于大型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安装,应编制合理的设备运输、装卸,现场搬运、就位、吊装专项措施或方案。
6、遵照国家有关环境及职业健康保护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施工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噪,控制岩尘、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安装设备的完好;未经厂家许可,不得随意改变设备本体结构或在设备本体上增加(焊接)附件。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节 工程质量与工期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严格按国家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过程控制。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
安装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设计时,需办理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监理)提出初审意见,经原设计单位签证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参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备安装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工序管理。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交接检验,形成记录。同一专业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施工原始记录”(见附录2);上道工序未经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设备安装施工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得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中从事施焊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建设、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网络计划要求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工期进行监督,并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第三节 施工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职责:
1、工程监理必须认真执行旁站监督制度,深入施工现场监督质量、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如主要设备、构件吊装,设备主体就位、操平、找正等)的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缺位,实施全过程监督。
2、矿业公司机电部作为机电安装工程管理牵头部室,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负监督管理责任。
(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施工规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施工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事项,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2)、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工作,以“三定表”(定问题、定时间、定责任人)的形式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并严格考核,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3)、公司机电部应对各单位工程派出工地代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发现工程在安全、质量方面存在重大隐患时,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立即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报请机电副矿长同意后,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令,责令其立即整改。
4、施工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做好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指导工作,并负责落实有关指令、规定和安全、质量重大隐患的整改,保证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如因延误时机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资料收集、整理:
所有施工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按照“煤矿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编制要求”(见附录1)及“煤矿安装单位工程施工资料组卷目录及样表”(见附录2)负责收集、整理。
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督促办理并及时检查,落实施工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四章 工程中间检验
第三十一条 中间检验:
1、当主体机电设备安装基本完毕,或供电、(胶带)运输、给排水、通风、压风、供汽、采暖等各专业工程项目或干线系统完成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监理单位申请中间检验。
2、中间检验,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3、中间检验合格后,签署“单位工程中间检验证书”。
第三十二条 隐蔽工程中间检验:
1、机电安装工程中的下列情况,按隐蔽工程处理:
(1)、大型机电设备:位置尺寸、标高、水平、焊接、防锈、地脚螺栓规格、埋深、固定;
(2)、各种暗配电线路:位置、规格、标高、弯度、防腐、接头等,电缆耐压绝缘试验、地线、地板、避雷针的接地电阻;
(3)、井筒装备:梯子间的位置、标高、金属构件的焊接、防锈、防腐、螺栓固定、梁的埋设深度、梁窝(树脂锚杆)的封闭及固定强度;
(4)、锅炉:在保温前检查涨管情况、焊接、接口位置,螺栓固定及打压试验;
(5)、各种直埋管道:位置、标高、坡度、试压、通水试验、焊接、防锈、防腐、保温及预埋件等;
(6)、其他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特殊要求的隐蔽工程部位。
2、施工单位提前两天上报拟隐蔽部位,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证,并办理隐蔽工程检验签证手续,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附录2)。
3、隐蔽工程检验应结合技术复核、质量检查来进行;重要部位改变时,进行摄影、绘图,以备查考。
第五章 设备(系统)试运转
第三十三条 机电设备、设施安装,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的步骤和内容完成调试、试运转或试压工作,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机电设备、设施试运转前,必须彻底处理安装过程中已发现的问题,然后方可进行空负荷试运转和负荷试运转。
第三十五条 对矿业公司主要机电设备、系统的调试,需按有关规范和设备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调试大纲,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矿业公司下列设备、系统的调试,必须按本条要求执行:
(1)、矿业公司主通风机、压风、制氮机房
(2)、主运系统胶带运输机
(3)、工业场地锅炉房设备
(4)、矿业公司变电所设备 (5)、井下主变电所设备
(6)、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 (7)、矿业公司综合自动化系统
(8)、矿业公司井上通信系统和井下通讯系统
(9)、井下主排水泵房设备 (10)、其它机电安装工程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三十六条 按矿业公司建设规划,建设期间机电安装工程均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对整个工程施工网络实施全面控制,以各工序过程质量来保证工程整体质量;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安装工程实施监理。
1、制定监理大纲、规划、细则并按其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
2、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验收签认。
3、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及时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或工序、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认。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4、按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
5、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机构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或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并负责复查整改结果;制止无效的,可报告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或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
第四十一条 机电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施工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设备)质量保修书;
4、工程预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
5、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已完成单机试车或空载试车;
6、有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工程竣工报告: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提交,证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提交,证明工程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3)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交、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移交)程序、要求:
1、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见附录2),同时提供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报验申请,申请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机电安装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条件的工程,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验收活动制定验收方案。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上述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报质监站,请质监站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4、竣工验收时,要查阅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议程如下:
1、由建设单位主持,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环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并参加。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验收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档案资料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由参加单位盖章,参加人员签字。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竣工验收组出具证明工程符合竣工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工程(设备)保修事项执行施工合同约定。
第八章 工程质量认证
第四十五条 机电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矿业公司机电部向质监站申请工程质量认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
2.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设计单位的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建设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问题整改报告;
7.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申请认证期间,矿业公司机电部应做好与质检站的联系、协调工作,对质检站在资料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核查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全力进行协调、整改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认证目标的实现,并将工程质量认证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章 工程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及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要求等完成所承担的全部工程,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装订成册的施工资料正本、副本提交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资料后组织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其完成审核、签章确认工作,并签署施工资料移交证书。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接收施工资料后,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和档案管理要求,装入档案卷盒,并与该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文件一起,统一编号,归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为暂行,对其中的缺陷和不足,敬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改和完善。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