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兴供电公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兴隆供电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参照承德供电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根据我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管理是采用价值形式对分公司经营活动进行预测、决策和目标控制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确定分公司经营目标并组织实施;
2、明确分公司内部各个层次的管理责任和权限;
3、对分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目标控制,分级实施;
权责明确,科学管理;
注重效益,防范风险;
检查分析,严格考核。
第二章预算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都应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目标,进行预算控制。
第六条分公司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预算;
2、损益预算;
3、现金收支预算;
4、资本性收支预算。
第七条资产负债预算反映分公司预算期末资产、负债总量及其结构变动情况。
第八条损益预算反映分公司预算期内的利润目标及各项构成因素。
第九条现金收支预算反映分公司预算期内现金流入、流出总量及其结构。
第十条资本性收支预算反映分公司预算期内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还贷等资金来源及其支出。
第三章预算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分公司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预算管理体系,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为预算管理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分公司设立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审查、平衡预算草案,并将审查、平衡后的预算做出决策。
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经理担任,成员由相关领导和财务、用电、生产、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预算指标承担归口管理职责。
分公司各职能部门预算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财务科是公司预算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固定费用及资本性收支预算标准定额的制定工作,以及在分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预算的基础上,对各部门预算的审批、下达、调整、检查、分析、考核等工作。
2、用电科负责提供预算期售电量、购电量、线损率等预算指标,并负责经分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确定的预算指标的完成。
3、生产科负责提供预算期分公司生产大修理项目、一般修理费的资金需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及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定额,并负责经分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确定的生产大修费预算的完成。
4、办公室负责提供分公司办公费用和低值易耗品预算指标定额,并负责经分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确定的预算指标的完成。负责编制并提供预算期工资计划、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劳动保护费等预算资料、并确保预算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提供职工教育经费预算,并负责经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确定的预算指标的完成。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公司预算编制依据是: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2、分公司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3、分公司经营目标;
4、分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
5、分公司年度生产、建设计划;
6、分公司其他重大经营事项安排。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程序是:
1、分公司于每年十月中旬下达下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2、主管经营工作的经理组织,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根据公司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研究本单位预算编制目标,提出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
3、财务部门对收集的预算资料进行整理和综合平衡后编制预算草案。
4、各单位预算草案经本单位审定后形成建议预算,于十一月上旬上报财务科。
6、财务科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平衡,并据此编制分公司预算草稿;十一月中旬将预算草稿提交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根据审定意见对预算草稿进行修改,形成正式预算。
第五章预算下达与调整
第十六条二月中旬,分公司根据承德公司下达的预算,经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预算指标以文件形式分解下达至各单位或责任人。
第十七条除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定及制度出现重大调整等情况外,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
发生需调整预算事项的单位,要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额以文件形式上报分公司,分公司财务科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确需调整的,经分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调整预算。
第六章预算执行、监督、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制度,按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找出实际与进度预算之间出现的差异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要在经济分析报告中说明书。
第十九条、坚决杜绝无预算开支,特殊情况,以正式书面形式向预算管理委员会请示。
第二十条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主要指标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